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昱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昱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廷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誤、漏載情形,應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而本院係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08頁)。茲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2年3月22日)前,且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則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幫助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重
利等罪,犯罪類型、罪質、手段並不相同,犯罪動機、目的、侵害法益亦有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但因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因本案中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依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予執行。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1 2 3 罪 名 幫助一般洗錢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 重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19- 109/11/26 109年某日至 110年4月22日 109/12/25- 110/09/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253號、111年度偵字第29756號(移送併辦)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737號、第19556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113年度偵字第35386號(移送併辦)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6號 判決日期 112/01/11 114/04/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2 114/06/03 114/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