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交付提款卡予車手提領贓款、收取車手繳交之贓款並上繳詐欺集團)、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高度重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指揮犯罪組織罪,行為態樣、罪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別;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被害人之人數多達33位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指揮犯罪組織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1月,共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共1次 犯罪日期 均為113.1.10 112.12間至 113.3.27(緝獲日) 113.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195號等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3/12/23 114/04/23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確定日期 114/01/14 114/08/26 114/08/26
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共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共1次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13.1.20 113.1.18 113.1.17、113.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114/04/23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確定日期 114/08/26 114/08/26 114/08/26
編號 7 8 9 罪名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次 犯罪日期 113.1.14、113.1.20~22、113.1.24、113.1.29 113.1.5、113.1.17 113.1.5、113.1.17、113.1.19、113.1.21~22、113.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114/04/23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確定日期 114/08/26 114/08/26 114/08/26
編號 10 罪名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13.1.5、113.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533號、第11659號、第13053號、第13566號、第1452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872號、第15244號、第15956號、第16442號、第18356號、第18357號、第18372號、第16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4/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確定日期 1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