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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40號抗告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薛欽峰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傷案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840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

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案件被告丁右被訴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係屬不得提起抗告甚明,並不因原裁定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而有不同,是抗告人對本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