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 即受 判決人 彭建源代 理 人 王映筑律師

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再審聲請案件(即對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彭建源由其代理人王映筑律師、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拷貝附表編號1至16「拷貝檔案之標的」欄所示之光碟檔案(經隱匿彭建源以外之人除姓名外之基本資料),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為受判決人彭建源(下稱被告)因聲請再審之需要,有檢閱相關卷證之必要,因此請求准予聲請人之代理人王映筑律師、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代理拷貝附表所示之電子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第429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被告透過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方式,獲得充分資訊以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乃源自於聽審原則之資訊請求權,係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具體規定見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同條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該條規定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至於判決確定後,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法無明文,致生適用上之爭議,立法者遂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增訂,109年1月8日公布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以補充規範之不足。基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拘泥於文義,窄化侷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應從寬解釋包括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受理聲請之法院不能逕予否准,仍應審酌個案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本院102年度上重更㈠字

第11號判決撤銷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3號),現由本院繫屬中,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被告以因聲請再審之需要,有檢閱相關卷證之必要,聲請准

予由其代理人拷貝本院上開確定案件之如附表所示電子檔案,為維護被告之卷證資訊探知權,且依前述規定,應認有理由。本院認除關於被告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攝影,以維護第三人隱私外,其餘卷宗內容,均准予閱覽、拷貝。又雖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檢閱卷宗,係辯護人(再審代理人)始得為之,然被告業已委任王映筑律師、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為代理人,自應由其為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或其代理人所取得之本件上開卷宗資料,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附表:編號 拷貝檔案之標的 出處 1 案發當日101.03.12警方攔查被告現場錄影 偵卷一 2 被告101.03.12報案電話錄音 偵卷一 3 被告101.05.28偵訊光碟22分26秒 外放光碟 4 火災倖存在場證人周志強等、值勤警察、火災關係人王淑清(不起訴處分) 101.03.20偵訊光碟--2個檔案 偵卷一 5 火災倖存在場證人周志強等101.03.20偵訊光碟--2個檔案 偵卷一 6 火災關係人王淑清101.03.12偵訊光碟 被告彭建源101.03.13偵訊光碟 偵訊光碟--1個檔案 聲羈卷 7 警察局勤指中心通訊警員、加油站員工、領屍家屬等 偵訊錄音共8個MP3檔 101.03.15-16 偵卷一 8 火災關係人王淑清 101.03.警詢光碟 外放光碟 9 被告彭建源 101.03.警詢光碟 外放光碟 10 被告彭建源 101.偵訊錄音 外放光碟 11 救護車行車紀錄器(救護彭建源) 偵卷一 12 加油站監視錄影 外放光碟 13 現場消防救火、訪問現場人員等錄影 外放光碟 14 陳坤彥(音譯)偵訊光碟 被告彭建源偵訊光碟 外放光碟 15 現場模擬後,被告及證人偵訊筆錄錄音 偵卷二 16 案發現場101.04.19模擬光碟 偵卷二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