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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沈文生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案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案件準備程序時即有意認罪,請求進行認罪協商,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意認罪並聲請再開辯論,然鈞院竟認被告於偵查、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而未再開辯論,有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之違法,聲請人為上訴第三審,聲請交付本案於111年1月26日、112年5月2日、113年4月30日、11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沈文生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貪污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於111年1月26日、112年5月2日、113年4月30日、11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敘明係為確認本院前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之相關陳述及上訴第三審請求撤銷改判所需,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錄音光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案件) 1 本院111年1月2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2 本院112年5月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3 本院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4 本院11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