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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 請 人 辜仲諒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葉建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銀行法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辜仲諒係世界棒壘球總會(下稱世界棒總)棒球執行副會長、亞洲棒球協會總會(下稱亞洲棒總)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下稱棒協)會長,受一般財團法人全日本野球協會(下稱全日本棒協)會長山中正竹邀請,於民國114年8月4日至8日赴日本東京討論世界棒壘球總會「競選活動之準備」,以及為亞洲棒總技術訓練基地及「2026年亞洲棒總執行委員會會議」之場地進行「參訪、會勘」。該討論性質非常敏感,攸關未來我國棒球界在世界棒球球壇之地位,非書面、電話、視訊會議可達其效。又聲請人擬於其間之即8月8日拜訪日本職棒福岡軟銀鷹隊會長王貞治先生,協調其所屬球隊於115年2月間來臺與中華隊比賽交流,並邀請王貞治先生擔任同年9月間在臺舉辦之「2026U18亞洲盃錦標賽」之貴賓。聲請人有親自出席此次行程之必要性及重要性,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已出具聲明書,願擔任聲請人之受責付人,聲請人前曾多次經法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均遵期返回,在國內尚有相當的事業財產及家人有待其照料,聲請人無潛逃之意思與可能,請准暫時解除聲請人自114年8月4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下稱科控)云云。

二、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處分,目的在於保證被告到場(包括有罪確定後之到案執行),避免因被告出境滯留他國,而影響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性質上屬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乃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因此,考量是否暫時短期解除限制出境,自應以有無必要性、訴訟進行之程度、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等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上訴本院審理中。

㈡、卷附受邀郵件,載稱:全日本棒協會長邀請聲請人到東京,討論有關今年10月底兩國競選世界棒總理事會職務競選事宜,參訪、勘查「鐮之谷棒球場」可否為亞洲棒協訓練基地、2026年亞洲棒協執行委員會會議場地、名古屋亞運職業球員參賽可行性等事項,以上各項活動行程,皆屬會談、交流之籌備階段,非正式選舉、會議、賽事。關於世界棒總理事會選舉之競選活動規劃,全日本棒協邀請郵件固稱:討論的性質非常敏感,「最好」當面進行等語,然未完全排除視訊、通話之可行性,以現今通訊科技相關保密技術,妥當控管,應可避免所謂敏感內容外洩之疑慮。而各該場地是否適合技術訓練、開會之需求,亞運參賽人員,涉及層面甚廣,可由具專業之中日相關人員為之,各該事務處理並非不具替代性。至邀請王貞治先生所屬球隊與我國交流、擔任球賽貴賓乙事,可以棒協權責人員代為出面、書面或其他通訊之方式為之,遑論聲請人並未提出與王貞治先生約妥會面之資料。綜上,以上各項活動難認有絕對不可替代性,而有聲請人親自出面之必要性。至聲請人有無逃亡可能,與其在國內有家業、家人,並無必然關係;而其前曾經另案法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多次,因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為本件判斷之絕對依據。綜上,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不能准許;其因獲准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併予暫時解除科控一節,同無必要,均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