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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俊溢

籍設屏東縣○○鄉○○路00號(法務部○○○○○○○)(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俊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聲請書漏載「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該編號「備註」欄所示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下稱前案裁定)。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3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8之1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經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超過有期徒刑30年)、內部界限(即編號1、2所示之罪經前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加計編號3至3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超過有期徒刑30年);併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俱屬與洗錢、詐欺取財相關之犯罪等犯罪型態、罪質、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之異同,暨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稿、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55頁、第157頁)、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受刑人邱俊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2月8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1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867號 111年度簡字第634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7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5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屏東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867號 111年度簡字第634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7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9月21日 備註 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1944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4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160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屏東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屏東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78號)編號 4 5 6 罪名 幫助洗錢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另有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8日 111年3月21日、22日 111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66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38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88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528、3609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987號(聲請書漏載「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38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88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528、36093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987號」,應予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26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 ,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0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8月8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0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11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39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7 8 9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16 17 18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聲請書僅載「111年4月20日」,應予補充) 111年4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19 20 21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22 23 24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25 26 27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28 29 30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 31 32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幫助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3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9992、13960、17193、17194、22215號(聲請書漏載「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60、17193、17194、22215號」,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備註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士檢113年度執字第609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