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 請 人 葉敏慧(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新北檢永巳114執聲他2882字第114907701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敏慧入監前所犯數罪,因檢察官分別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致聲明異議人接續執行刑期23年6月,而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二裁定所示18罪判決確定日,在最早判決確定日108年4月27日及最後判決確定日112年4月18日之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中槍砲案件犯罪日期為107年6月23日,係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二裁定所示18罪中最先犯案日期,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所示之罪未能統一評價,檢察官先行部分合併,陷聲明異議人較不利、更長刑之地位,違反恤刑目的,亦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有違,又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所示之罪最晚裁判確定日(112年4月18日)卻早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所示之罪最晚裁判確定日(111年3月30日),此為不公之處,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多屬毒品案件,所衍生之犯罪行為、責任非難重覆,聲明異議人青春有限,入監至今深感悔悟,家有2名未成年孩子及年老母親均待聲明異議人早日盡為人母、為人子之責,檢察官應以受刑人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反遭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落實憲法原則受法規範之意旨,檢察官對於聲明異議人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予以駁回,於法恐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懇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將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統一評價云云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以裁判確定日期之後所犯數罪,與之前所犯各罪,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或以無前揭例外重行定執行之情形,否准受刑人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無違,自難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8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就其所犯如本院1
12年度聲字第2237號、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所示各罪,具狀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6月23日新北檢永巳114執聲他2882字第1149077018號函覆:經查台端現執行之案件,已無得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台端聲請定應執行乙事,礙難照准(見本院卷第85頁),由形式上觀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文既已記載拒絕受理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㈡聲明異議人因(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有上開各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上開二裁定之數罪,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為108年4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之數罪除附表編號11其中108年4月16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及編號11其中108年5月10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於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中最早判決確定日108年4月27日後所犯之犯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則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二裁定之數罪,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其分組方式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與法無違。
㈢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分別所
為刑之酌定,均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不合,且上開二裁定均分別於各自內部性界限之有期徒刑範圍內,再予受刑人刑度之酌減,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事。又上開二裁定均已確定,裁定內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另上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14年6月,合計應接續執行之刑期為23年6月,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刑期之上限,即未陷聲明異議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尚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尚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從而,聲明異議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2日凌晨2時許 109年5月8日 108年9月11日2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8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0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22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76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491號 判決日期 109/09/30 109/10/30 109/04/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22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76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4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25 109/12/22 110/04/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0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64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81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7日前某時至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6日前某時至同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之期間 108年12月31日5時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9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33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1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7162號 110年度簡字 第285號 110年度度審交易字第351號 判決日期 110/03/09 110/03/26 110/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7162號 110年度簡字 第285號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0 110/05/04 110/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58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76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782號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7日1時55分許 109年1月5日凌晨2時至3時許 109年7月10日9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1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5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663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判決日期 110/05/17 110/06/08 110/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663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24 110/07/23 110/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710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7109號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4日上午6時40分許 108年4月16日、 108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5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521號 判決日期 110/06/08 112/03/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1299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23 112/04/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836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6/23、 107/07/06 107/11/08 108/03/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779、7031、710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36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1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0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4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145號 判決日期 108/03/26 108/04/09 109/04/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0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4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27 108/05/09 109/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9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5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81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8/03/24 108年4月7日某時 107/10/01、 107/10/02、 107/10/06、 107/10/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13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47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0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14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483號 判決日期 109/04/29 109/08/13 110/02/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14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29 109/09/28 110/04/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82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48號編號 7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不含罰金刑) 犯罪日期 107/06/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68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43號 判決日期 109/06/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