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徐志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志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6年度執緝字第14706號執行拘役50日完畢,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案件,將於民國115年3月呈報假釋,如將違反保護令案件算在內,會增加受害人,評分量表的分數將會被扣10分,對呈報假釋之影響甚大,懇請將違反保護令案件移除不列入數罪併罰內,重發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前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字第127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是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之定刑裁定指揮執行,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又上開定刑裁定中之數罪並未包含受刑人所述違反保護令之
案件,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之範圍自不包含該違反保護令案件,受刑人主張將違反家暴令案件移除不列入數罪併罰內,重發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云云,已屬無據。至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係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自不得執為執行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綜上,受刑人前揭所指既非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
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即非屬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其以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編號 1 2 3 罪名 侵害商標權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0日後數日內之某日 103年7月10日 103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473、1633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1050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判決 日期 104年8月12日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確定 日期 104年8月12日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7244號(執行完畢)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972號 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7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29日 103年6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972號 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