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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16號抗 告 人即被告之父 張賢瑜被 告 張聲莛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羈押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號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之父張賢瑜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114年度聲字第3416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然本院該裁定係就聲請人即被告之父張賢瑜對本院法官於114年11月6日訊問被告後予以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而為之駁回聲請裁定,屬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聲請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抗告,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即係法律上不應准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即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