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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梅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梅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向受刑人戴梅苓(下稱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參照)。再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第一審判決後,倘當事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並為實體判決,且法院對被告為具體科刑時,關於被告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法定刑之具體事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屬有關行為屬性事由及行為人屬性事由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俱屬法院對被告科刑時應予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及範圍,因此第二審法院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與犯罪事實無關之一般個人情狀事由,仍包括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攸關及其他有特殊犯罪情狀而依法予以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處遇等科刑事由之判斷,依此所為實體判決,自宜為相同解釋,同認係最後審理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申言之,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8月1日)前所為,又本件如附表編號2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基礎予以審酌,有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2頁),自應認本院仍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48至49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為患有聽障之瘖啞人士,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又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為109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則為110年11月10日,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於110年8月26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58號續行偵查後,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偵查期間,再犯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其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已經窮困潦倒,損失慘重太多了,無家可歸,無路可走」之意見(本院卷第57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35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4年10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再字第238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62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