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述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述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及受刑人陳述意見:㈠檢察官聲請意旨:受刑人廖述泰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其中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罪名欄位「擄人勒贖」,應更正為「傷害罪」;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位「112/03/18」部分,應更正為「112/03/18-112/3/21」),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㈡受刑人陳述意見:我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無關聯,未曾於另案定過應執行刑。我未罹患疾病,請依法裁量。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合法:㈠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本文、第477條第1項也分別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據此可知,如行為人有刑法第50條第1項情形,檢察官指揮執行定應執行之刑時,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的犯罪時間,是在如附表編
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4年4月30日)前所犯,而本院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是以,本院審核後,認定本件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上程式,即屬合法。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㈠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第53條分別規定:「數罪併罰宣告
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之刑,不僅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的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的關連,且應審酌回復社會秩序的要求,始無違量刑自由裁量權的界限。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的事項,並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的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謹守法律秩序的理念,體察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至於其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如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的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㈡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且都已經確定在案等情,這有前述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審核後,認定檢察官的聲請為有理由,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其罪名、罪質
、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並不完全相同,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為傷害罪(拘禁毆打被害人,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及行動自由),編號2所示之罪為妨害自由罪(私行拘禁,剝奪及侵害被害人行動自由法益);並權衡受刑人於十日內,以類似犯罪手法,對不同被害人所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再佐以法院未曾就如附表所示各罪的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或對於前、後定應執行刑的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致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的危險;另併予考慮受刑人的意見、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裁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經執行完畢,但編號2
所示之罪是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的徒刑,附此敘明。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