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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0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粟振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4年執助字第432號執行傳票,應到案日期欄記載114年4月8日下午2時。受刑人於114年3月21日向士林地檢署聲請暫緩執行,經士林地檢署於114年4月8日以士檢云執寅114執聲他527字第1149020146號函准予改於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於到案方式欄記載:「通緝歸案」,於法顯屬未合,應將該執行指揮書撤銷,另為適法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等情,有前開各該判決及本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

㈡嗣受刑人經基隆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分別陸續通知應於113年12月18日、114年1月7日、114年2月7日、114年4月8日、114年4月9日、114年4月29日報到執行,均未遵期到案,經檢察官核發拘票,亦均拘提無著,基隆地檢署遂於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基檢汾執丙緝字第526號通緝書發布通緝,於114年5月28日為警緝獲到案後,於同年月29日解送至基隆地檢署,由該署檢察官於當日指揮發交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等情,亦有本院調取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114年度執緝字第230號執行卷宗可憑,則受刑人係經通緝後到案之事實已臻明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記載「本件係通緝到案,發監執行」等語,自屬有據。是受刑人猶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