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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葉鴻輝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南檢和卯114執聲他1099字第114907057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9月2日南檢和卯114執聲他1099字第1149070570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鴻輝(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下稱A裁定,共5罪,即附表一所示),另經本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下稱B裁定,共12罪,即附表二所示)。緣受刑人認B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係於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即民國109年12月9日),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事,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所示5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罪(共13罪刑),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然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9月2日南檢和卯114執聲他1099字第1149070570號函(下稱本案函文,見本院卷第135頁)否准受刑人上開聲請,懇請撤銷本案函文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時,對「受刑人」請求之「准」、「否」, 均應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對外做出決定。亦即,倘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為二審檢察署時,雖由一審檢察署檢察官協助二審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定執行刑案件,惟無論受刑人請求有無理由,均應將審酌結果函報二審檢察署,由二審檢察署檢察官作出最終之「准」、「否」決定,俾利受刑人如欲對上開「准」、「否」決定聲明異議時,得依首揭明文規定,向對應之管轄法院為之。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檢察官為「准」、「否」之決定,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擬求以A裁定附表所示5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罪(共13罪刑),重新定應執行刑,其犯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法院前案紀表附卷可憑。準此,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擬求以上開各罪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事,依前開說明,應向本院對應之高檢署檢察官為之,受刑人誤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重定執行刑之請求,即有未合。至於,臺南地檢署固有將本案函文報請高檢署臺南分署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29頁),但仍無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係以其名義對外做出駁回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決定,且迄未見高檢署檢察官自行就受刑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准駁之決定,亦未見應由高檢署檢察官以其名義對外做出「准」、「駁」之決定,此經本院調閱臺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1099號執行卷核閱屬實,在此情況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逕為否准受刑人請求之決定,自有未恰。從而,本件臺南地檢署否准請求之執行指揮既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則本案函文為無效之指揮執行,然形式上仍存有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主張該指揮執行不當,聲明異議,仍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本案函文予以撤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附表一: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6日 108年10月9日 107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1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539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00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0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9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374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3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已執畢)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0日 108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007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3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374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3年8月28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二:本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即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07/27 108/06/03 109/07/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110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110號等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9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1/06/29 111/06/29 111/09/0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7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3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14 111/12/14 111/09/06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⒊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05 108/06/10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0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1/12/12 111/12/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19 111/12/12 111/12/12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⒊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05/30 108/08/14 110/0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 判決日期 111/12/12 111/12/12 111/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12 111/12/12 112/01/17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⒊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01/23 111/03/10 111/07/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52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45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7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64號 判決日期 112/12/28 113/05/30 113/11/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28 113/05/30 113/11/14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⒊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