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邹達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邹達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邹達輝(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
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竊盜罪、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7月);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6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考量所犯⑴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⑵附表編號1、4⑷所示之罪均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⑶附表編號4⑵所示之罪均為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前開各類內部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侵害法益均相同,上開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竊盜罪、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各罪間則分屬不同類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侵害法益迥異、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是本院就上開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予以評價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之法律目的、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並考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固經執行完畢,然此為檢察官將
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指明。
㈣另本院前曾函知被告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
被告迄今仍未函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院高刑辰114聲3546字第1140010026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19頁),本院無以參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21日 111年9月21日 112年4月7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85 號 112年度簡字第316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7月14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6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 號 4 罪 名 ⑴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⑵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⑶竊盜罪 ⑷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⑸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4月(2次) ⑶有期徒刑4月 ⑷有期徒刑3月 ⑸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12月6日 ⑵111年12月6日、 112年3月1日 ⑶112年2月28日 ⑷112年3月1日 ⑸112年4月23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361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