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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判決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彭宗信閱覽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判決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宗信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案件之當事人,並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收受本件確定判決書,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到院閱覽上開確定案件之法官評議紀錄。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是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本案前揭判決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然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