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251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彭宗信閱覽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251號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宗信為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251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案件之當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到院閱覽上開確定裁定之法官評議紀錄。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於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案件審理期間,向本院聲請播放上開案件審判期日錄音,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本院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案件既經確定,且聲請人為該案之當事人,自可聲請閱覽本件裁定之評議意見,是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然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