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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承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承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承彬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849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而本院係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2頁)。茲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3年11月20日)前,且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則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

誣告等罪,犯罪類型、罪質、手段並不相同,犯罪動機、目的、侵害法益亦有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1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 誣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06月間某時~112/08/01 113/11/14 113/1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87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135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1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634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 判決日期 113/10/14 114/09/18 114/09/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634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20 114/09/18 114/09/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