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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忠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忠諺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慎刑考量之量刑過程。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5至7之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2月(附表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件編號5至7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與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相關,侵害法益相類,然附表編號1至4之罪係受刑人加入LINE暱稱「林孟韋」所屬之詐欺集團後,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名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被害人於109年12月9日至109年12月19日間匯款至該帳戶後,再依指示提領款項後層轉詐欺上游成員,附表編號5至7之罪則係被告於109年10月間經由介紹認識杰能濠水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梁士豪後,以合作工程發包、需借用帳戶匯款為由,向不知情之梁士豪騙取合作金庫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以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由多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進行詐騙,並於被害人匯入或層轉匯入款項後,指示梁士豪臨櫃提領詐欺款項,再收取詐欺得款而層轉上游成員,犯罪手法相異,於犯行中所擔任角色互殊,無證據證明係受刑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所為,犯罪時間復間隔非遠,足見受刑人守法意識顯然低落,矯正必要程度應屬較高,併衡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復衡酌受刑人就定刑所表示之意見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罰金刑部分,則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內,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3日至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9日至 109年12月19日 109年12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 第11819號等 110年度偵字 第11819號等 110年度偵字 第11819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8日至 109年12月15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 第11819號等 111年度偵字 第16061號等 111年度偵字 第16061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728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7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63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231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23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1月22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5至7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1日至 110年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 第16061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7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23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2日 備 註 編號5至7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