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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証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証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証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4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附表編號1至4各罪之犯罪原因相互間具有關連性,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不同,對於法秩序之敵對程度,與各罪重複評價之程度等整體可非難性,及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等,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駁回檢察官聲請部分:㈠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

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檢察官聲請意旨固援引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就附表所示

各罪宣告刑之罰金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就附表編號2、3部分之罰金刑,前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4年3月18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2、3部分之數罰金刑重複聲請合併定刑,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服用第三級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5日至同年月28日 110年6月23日 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1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7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61號 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079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61號 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079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9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2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5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4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4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7月9日(3次) ②108年7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36、20838號;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2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3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60號 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