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治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治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治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發函予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仍未為任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審酌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7日至106年3月1日 105年10月28日至105年12月12日 107年11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848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2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14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9日 110年12月16日 112年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等 112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4日 112年3月15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787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6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0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1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