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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建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德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2.110年1、2月間」應更正為「2.110年3月22、23日」),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合計10罪,經原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4、31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字第3005號案件執行,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前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曾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114年8月4日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下稱前案),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無誤。觀諸前案卷內所附「受刑人聲請書」,係由檢察官擬具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案件之執行案號、案由、刑期後,交由受刑人圈選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5案件,記載案號「士林地檢111執字第3005號」、刑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2次)、1年(2次);應執行徒刑2年」,顯係漏載同屬該執行案號下之其餘3罪(即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4月),而非有意排除上揭3罪,嗣檢察官以11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所檢附之附表暨本院前案裁定之附表,就編號5案件宣告刑欄亦記載為「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2次)、1年(2次);應執行徒刑2年」而均漏載上揭3罪,惟前案裁定於定刑時,已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10罪之犯罪情狀、宣告刑等而為前開應執行刑之酌定,此由:

⒈前案裁定於理由欄一㈠特地更正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

罪日期,增列「110.8.28」(見本院卷第19頁),而經核對如附表編號5原確定判決可知,該「110.8.28」犯罪日期所對應者即係原確定判決之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罪(該2罪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見本院卷第86、92至97頁),可見前案裁定之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雖漏載上開3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4月),惟法院於定刑時確實已將原確定判決的10罪均納入考量。

⒉再者,前案裁定於理由欄三㈡羅列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

行刑之情形,以判斷該次定刑之內部界限時,記載「編號5所示各罪曾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4、3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而該「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係原確定判決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10罪定刑結果。

㈢依上述事證足認,聲請人在前案請求本院合併定刑時,其原

意應包含如附表編號5所示全部10罪,而前案裁定於定刑時亦已綜合考量如附表編號5所示全部10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內部界限後,始與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依前揭說明,在無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下,前案既經確定,自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重複定應執行刑。

㈣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裁定確定後,對於裁定主文之文義有疑義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106年度台抗字第334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若對前案裁定之定刑範圍有疑慮,應依前揭規定對前案裁定聲明疑義,而非遽向本院重複聲請定刑。

四、綜上,檢察官再次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合併定刑,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詐欺、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年1月30日至110年2月8日 2.110年3月22、2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間) 110年8月29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4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3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02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1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1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1號 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年8月14日 2.110年1月15日 1.110年8月15日 2.110年8月28日 110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90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9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13日 111年06月17日 111年0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2月14日 111年07月19日 111年0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56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年8月7日、 2.110年8月8日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3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6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06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03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8月22日 112年01月04日 112年0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6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6號 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9號編 號 10 11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0年8月14日 2.110年8月21日 1.110年8月19日 2.110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55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8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30日 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8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0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75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8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