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灝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灝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灝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七十罪,先後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請暫緩定應執行刑,相同案件不同法院還有未開完之案件,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懇請暫緩定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案件,其係擔任詐欺集團總理車手、車手頭、收簿手、回水等工作,部分行為與少年共同犯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4月至7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收回款項,因被害人不同經論以數罪者,其犯罪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另依所侵害之法益、動機、各罪之量刑事由、對不同被害人之個人財產造成之損害及該等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以其尚有相同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請求暫緩定刑,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既經判決確定,復無停止執行之裁定,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且該各罪合於定刑之要件,無從以受刑人前開主張,駁回檢察官定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何灝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10年6月7日、110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510號、111年度偵字第846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8號 112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8號 112年6月21日 否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3罪) 110年6月7日至110年6月9日 否 3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110年7月12日、110年7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01、13186、13736、14134、14317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763、2764、2738、3313、3314、3499、6431至643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至6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1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816、5181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5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6月29日 否 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7月13日 否 5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5日 否 6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7罪) 110年7月12日至110年7月16日 否 7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共4罪)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6日 否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 110年4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6、33251、33303、33738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9號、111年度偵字第12094、19875、27489號、112年度偵字第187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3、167、297、543、5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04號 112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3、167、297、543、5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04號 112年11月2日 否 編號8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3、167、297、543、5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 110年4月7日至110年4月19日 否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 110年4月7日、110年4月9日 否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110年6月8日至110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33、1847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 11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 112年8月9日 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90號 112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90號 112年8月3日 否 編號12至1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1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10日 否 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7日 否 1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10日 否 1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110年6月7日至110年6月10日 否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8罪) 110年6月9日至110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6號 114年5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6號 114年6月25日 否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112年度偵字第7916、10172、12017、12018、12352至12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74、1475、1476號 114年5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74、1475、1476號 114年6月25日 否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0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113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113年6月26日 否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年 110年4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00、48801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904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114年8月14日 否 編號20至2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1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