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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韜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韜因犯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業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恐嚇危害安全、毀棄損壞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3年9月3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規定,應予准許,並經審酌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參受刑人114年11月26日陳述意見狀),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獲減有期徒刑8月之利益,兼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飲酒後猶執意駕車上路,罔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身體有潛在危害;附表編號2至8之妨害自由、毀棄損壞等罪,僅因自認告訴人經營餐廳影響居家安寧,及曾與被害人口角爭執,即心生不滿,於酒後損毀物品、以言語恫嚇他人、將刀插在他人圍牆致生危害於安全,嚴重侵害告訴人等之身心安全、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考量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次數、行為態樣、手段具相似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林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9日6時許 113年5月27日3時30分許 113年6月4日7時30分許前之某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94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 第436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決日期 113/07/22 114/08/20 114/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 第436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03 114/08/20 114/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8日5時13分許 113年6月11日2時40分許 113年6月22日5時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決日期 114/08/20 114/08/20 114/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0 114/08/20 114/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 號 7 8 罪 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3日21時許 113年6月24日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6、51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決日期 114/08/20 114/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0 114/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5號 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