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宗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當庭宣讀案號,當事人無從確切了解相對應之內容,聲請交付11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蔡宗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13年8月8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06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㈡、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全部法庭內容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本院於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分別於114年4月15日送達住所、114年3月10日送達居所,此有上開裁定暨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1頁),然迄今仍未收聲請人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以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未依法律上之程式,且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而應裁定駁回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弘任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