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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家宏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家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按:本件聲請書所載聲請依據僅為刑法第51條第5款,嗣並經檢察官覆以:

併科罰金部分,不用一併聲請定刑等語【參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是認本件聲請範圍限於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至於編號2、5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詐欺取財、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渠等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1年(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0月6日 113年1月2日至113年1月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40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06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3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2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7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4年2月21日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2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7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17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0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9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年4月(2罪) 有期徒刑2年(11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30日至113年1月9日 111年4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至111年4月12日 113年1月2日至113年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40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06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6月27日 114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7日 114年7月30日 114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4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3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857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