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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仁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仁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仁武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9年7月8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均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附表編號3為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兩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同,另斟酌受刑人所犯2次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內已一併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法官能減輕其刑」等一切情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認受刑人於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上已表明意見時,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8年3月11日 97年12月11日 97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802號、第242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802號、第242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802號、第242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4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