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育倫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育倫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裁定扣押,理由無非為被告因詐欺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與同案被告魯振榮共同以宗教詐欺手段詐騙劉明裕、劉明昭及葉台斌等人,然被告就本案扣押之事實所涉宗教詐欺部分業經原審法院為無罪諭知,可認該等不動產與宗教詐欺無涉。本件自案發民國99年3月許起迄扣押被告財產歷經9年4個月,被告從未處分或有任何脫產行為,且被告於法院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未有於有罪判決確定時執行困難之疑慮。而本案扣押之不動產因遭扣押而無法出租,被告長期負擔房屋貸款及賦稅,入不敷出經濟狀況拮据,瀕臨遭銀行拍賣之窘境。又被告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財務規劃,並設定抵押貸款經營事業以謀生,若前開不動產遭扣押,將使被告違反借貸契約而遭銀行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抵押貸款,此不僅使被告受到司法程序折磨,亦造成被告財務、商業信用危機。本案扣押裁定依起訴書認定之犯罪事實,認被告就宗教詐欺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8,570萬元及2,269萬8,284元,惟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至4合併足以向銀行抵押貸款9,000萬元;編號5至6足以向銀行抵押貸款2,574萬元(編號5、6抵押權設定金額為4,245萬元);編號7至9足以向銀行抵押貸款3,226萬元,衡諸銀行實際核貸金額至多為不動產價值7成左右,因此前開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價值不僅止為抵押貸款數額,而本案姑且以抵押貸款數額計算,編號5至9之房地價值相加,其抵押數額即達6,000萬元(編號5至9抵押權設定金額為7,471萬元),因此,本案縱仍有扣押之必要,僅須扣押編號5至9所示之不動產,其餘扣押均已逾越檢察官主張之犯罪所得,恐有過度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爰請求撤銷扣押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被告就本案相關犯行固經原審諭知部分無罪,惟參以卷內相關事證,被告與其他共犯所涉犯相關犯行,尚在本院審理中,訴訟尚未終結,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難謂已無聲請意旨所指相關財產之原因與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金額 (單位:新臺幣) 現值金額(單位:新臺幣,無條件捨去至百位數) 1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號(房屋) 全部 編號1、2、4共同擔保共90,000,000元 1,085,8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號(土地) 全部 29,615,000元 3 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房屋) (非屬保存建物登記,故無建物登記謄本) 963,6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號(土地) 全部 編號1、2、4共同擔保共90,000,000元 29,922,000元 5 桃園市○○區○○里○○路○段000號0樓(房屋) 全部 編號5、6共同擔保共42,450,000元 3,398,5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10000分之131 4,549,300元 7 臺北市○○區○○里○○○路00○0號(房屋) 全部 編號7至9共同擔保共32,260,000元 162,800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3分之1 3,238,500元 9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3分之1 14,478,000元 合計 164,710,000元 87,4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