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2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李欣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2月14日北檢力沛114執聲他270字第114901433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欣翰(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下稱A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下稱B裁定),二裁定接續執行刑度長達31年6月。然聲明異議人主張應將重罪組一集團,即B裁定附表編號2為判決基準,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6、B裁定附表編號2至19,均屬民國103年5月20日前所犯,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另A裁定附表編號1、B裁定附表編號1均獨立不與他罪定刑,而接續執行;若再考量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罪質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犯罪時間密接、犯行類似,審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應可獲得更低之執行刑。可認檢察官執行時所拆組之A、B裁定組合,顯不利於聲明異議人,對聲明異議人過度評價、顯然過苛,從而本件應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意旨之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4日北檢力沛114執聲他270字第1149014339號函覆後案最早犯罪日在前案最早判決確定日後為由,否准聲明異議人所請,難謂允當,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4日北檢力沛114執聲他270字第1149014339號函,另為妥適之處置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後經A、B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13年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更字第113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81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判、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前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A、B裁定所定刑度,以104年度執更字第113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81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聲明異議人為前揭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㈡至聲明異議人所指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6、B裁定附表編號2

至19等各罪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B裁定附表編號1等罪接續執行」乙節:A裁定附表編號2至6、B裁定附表編號2至19等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2之「102年7月18日」,然B裁定附表編號3至19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6月8日間,是B裁定附表編號3至19各罪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2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依此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A裁定附表編號2至6各罪及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日期固於101年4月23日起至102年6月8日間,均為A裁定附表編號2之最先判決確定日102年7月18日之前,惟A、B裁定附表編號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A、B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從而,聲明異議主張「A裁定附表編號2至6、B裁定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以114年2月14日北檢力沛114執聲他270字第1149014339號函回覆:主旨「臺端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經查於法不合,本署礙難准許,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按『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經大法官會議第98號解釋在案。又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臺端聲請將本案另擇其中有利於受刑人之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再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顯與上開規定不合,本署礙難准許」,亦無違誤。抗告人據此主張將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拆開、抽離後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原確定裁定而為執行,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聲明異議人拆解原已確定之裁定而為重複之聲請,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表示不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表A(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18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5月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14日 102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02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 確定日期 102年2月26日 102年7月18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4月22日 101年4月25日 101年5月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判決日期 102年9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12日附表B(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20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3日10時15分 102年6月8日晚間至翌日凌晨零時50分 103年6月8日14時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8日 103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確定日期 103年5月6日 103年5月20日 103年5月20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3年3月13日下午5時 102年8月間至103年3月13日下午6時 103年1月19日下午1時50分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確定日期 103年8月26日 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13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3年1月29日下午3時25分許 103年2月25日晚間6時許 103年3月4日晚間6時許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20日晚間7時30分許 103年2月4日下午6時許 103年2月18日下午12時45分某時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20日下午某時 103年2月21日凌晨4時許 103年2月22日晚間8、9時許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26日晚間6、7時許 103年3月1日下午4時許 103年1月28日上午8時許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編 號 1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4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