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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世輝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世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輝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併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有別,暨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3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附表 受刑人楊世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19日」,應予更正) 111年9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5314號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8099、53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8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4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8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4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18日 備 註 桃檢114年度執字第534號 桃檢114年度執字第684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