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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世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世海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海因竊盜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就各附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准許部分: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

1.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一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一編號10。聲請書就附表一編號6至9部分均誤載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判決,經本院更正如附表一編號6至9「確定判決」欄所示),且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該附表中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一編號1)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一中受刑人所犯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20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數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2.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數罪,編號5為誣告罪、其餘編號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其中竊盜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類,各罪之犯罪時間尚非差距甚遠,併罰後重複非難評價之程度非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整體人格特質、各罪間之關係,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縮減一些刑期,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203頁定刑聲請切結書),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3.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係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刑期,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合法性,均附此敘明。

三、駁回部分:

㈠、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

1.受刑人所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二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二編號2),且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該附表中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於112年6月2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固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2.然附表二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向本院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該案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1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該裁定不得抗告而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重複聲請定刑,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違,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明偉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二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日 111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40971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34664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463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34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847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11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27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34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847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89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3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1896號 (已執畢)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1至3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誣告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共四罪)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10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月15日,應予更正)、110年11月24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4月23日、110年5月24日、110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46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 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 字第279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28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28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64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助字 第4802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62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626號 編號6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 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 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 字第279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62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62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626號 編號6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 10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29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3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6227號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55184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259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534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69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534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6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687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1211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