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壽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壽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壽龍(下稱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附表編號3、4所示為竊盜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除附表編號5外均係竊盜相關犯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1至4與附表編號5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復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本院函詢後受刑人並未以書狀表達意見,有本院114年4月22日院高刑智114聲963字第1140002920號函及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8日 113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02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4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78號 113年度簡字第29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78號 113年度簡字第29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7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94號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加重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36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41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41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41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