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宏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宏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鳴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
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45、47至49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
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3至6所列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⑵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29、47、4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6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黃漢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20日 108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30、48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3日 108年2月初某日 108年2月底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30、48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