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1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鄭益璿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請求重行定應執行刑及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竹檢云執度113執聲他1450字第113904870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益璿(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四案件(按:誤載部分以【】表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79號(按:誤載為35791號)裁定謂應向具體宣示定應執行刑之法院為之,依此對應之聲請應屬合法;又受刑人就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5年8月及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易服勞役為120日),已有刑罰過苛、責罰不相當情形,主張應將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各輕罪及重罪,均合為一個裁定集團,重定其應執行刑並酌減更多刑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按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他法定權限之人若認應重行定應執行刑,應先請求檢察官聲請,倘若檢察官否准,再以該否准之決定作為指揮執行標的,據以聲明異議。倘若受刑人未經請求,即以重行定應執行刑為由聲明異議,除有迴避檢察官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權外,亦不存在前提所應具備之爭議標的(檢察官否准之指揮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審查。從而,因請求重新另定執行刑組合之數罪併罰案件,係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在請求檢察官另定組合經否准時,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決定救濟之管轄法院,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裁量是否另定組合。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否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而聲明異議者,倘該否准之檢察官並非對應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本無權聲請,受刑人誤向無權聲請者請求後經否准而聲明異議,此情形則與未經請求、否准無異,不能認聲明異議合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雖執前詞請求重定其應執行刑,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
,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權人,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即附表四裁定之高檢署檢察官。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既明知上情,仍未以其受刑人之地位,請求有權聲請之高檢署檢察官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未經高檢署檢察官否准,即不存在指揮執行之訴訟標的,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㈡此外,縱認受刑人係主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不應就A、B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予以接續執行,而針對檢察官否准其就附表三、附表四各罪聲請重新分組定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其聲明異議標的即為新竹地檢署113年11月22日竹檢云執度113執聲他1450字第1139048709號函。然查,檢察官依據A、B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而為指揮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受刑人先前誤向無權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並經否准之指揮執行等情,亦不影響前開結論。況且,受刑人先前已就相同標的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79號裁定駁回等節,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據此,受刑人於本件重為相同聲明異議,亦未提出足以支持之理由,同難照准。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施育傑得抗告附表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度審訴緝字第20號判決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5年度執助鑑字第1206號執行指揮書】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2】月間某日至103年1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 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104年3月10日 106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附表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6年執更助鑑字第112號執行指揮書】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3年7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 103年12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 103年12月9日 106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3年9月3日下午1時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2號 104年5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2號 104年5月8日附表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5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6年執更鑑字第5034號執行指揮書】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4年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5年4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5年5月4日 指揮書執行期間107年1月1日至124年1月31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105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105年7月25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04年3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 106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6年9月28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4月 104年3月19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10月 104年3月22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4年3月初某日 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104年2 月間某日附表四: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17號裁定(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0年執更助鑑字第742號執行指揮書】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2年11月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50號 103年4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50號 103年5月19日 執行指揮書執行期間124年2月1日至128年11月3日 0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刪除)】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2月某日至103年1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 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104年3月10日 0 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5年2月 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 108年12月1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65號 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