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上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振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振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振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現役軍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自承因逃避本案而逃亡海外,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3月16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