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聲保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富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富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1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