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訴更三字第1號被 告 樓文卿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樓文卿應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接受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且於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定期報到。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郭書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