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秀禪
選任辯護人 沈明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863號、108年度偵字第1602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劉秀禪部分撤銷。
劉秀禪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緣黃麒勻(綽號「阿怪」,亦被稱為哥哥)與代號3327-107218之成年女子(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原為男女朋友。黃麒勻因A女與其分手而有所不滿,復因與A女交往期間所生摩擦、認A女在其友人王家妤(綽號「花花」)住處白吃白住、A女與其乾妹陳怡臻間有金錢糾紛等事,對A女諸多不滿,遂於107年2月12日凌晨3時許,邀集陳怡臻及其室友劉秀禪一同前往王家妤斯時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住處(下稱「花花家」),欲對當時寄宿該處之A女進行質問。
二、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利用A女開門拿取點叫之外送宵夜時尾隨外送人員進入僅剩A女1人於該處之「花花家」後,即以上開事情及認A女寄居於「花花家」期間讓王家妤為性交易賺錢供養、卻在外說王家妤的壞話等事質問A女,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因不滿意A女之答覆,竟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黃麒勻、陳怡臻之犯行,均業經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下稱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分持屋內擺放之黑色塑膠條、菸灰缸、金屬物品、椅子、拖鞋等物毆打A女,致A女受有頭部、左手臂、左手、雙膝挫傷等傷勢,並挾人數優勢及摔壞A女行動電話方式,命A女不得呼救或離去,A女因擔心若反抗會被打得更嚴重而不敢呼救。期間,劉秀禪邀集同具前開犯意聯絡之友人陳姵晴(綽號「跳跳」,其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劉秀禪告知「花花家」地點,即自行前往上址;黃麒勻亦再邀集同遭A女在外評論舉止而具前開犯意聯絡之林家卉(綽號「白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林莉茹」同至「花花家」(林家卉、林莉茹之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即與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等人共同承前私行拘禁、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由黃麒勻先指示「叫她把衣服脫下來」後,陳姵晴、陳怡臻即喝令A女自行將全身衣物脫掉,A女因恐再遭受更嚴重之毆打而不敢不從,陳怡臻、劉秀禪、林家卉復分持手機錄影(所涉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陳怡臻於事後則將內容主動刪除),黃麒勻等人或命A女跪下、趴下、或命其裸身站立,再持續持屋內之上開物品、或徒手、腳踹等方式,交替毆打A女身體各處;期間,陳姵晴欲剪下A女頭髮但遍尋不著剪刀,黃麒勻即外出購買、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一把(未扣案),由陳姵晴、陳怡臻先後持該剪刀強行剪去A女之頭髮(A女原頭髮之長度為可自後方往前撥至胸部下方位置,經其等強行剪為頸上短髮,且雜亂無章),共同以此方式將A女拘禁在「花花家」並使其行無義務之事,縱使期間A女不斷認錯、求饒,其等仍不為所動,黃麒勻更稱:要讓A女知道去做八大行業是在做什麼、要帶A女去雞房(性交易場所)做性交易等語,陳怡臻、陳姵晴、劉秀禪、林家卉、林莉茹等人則在旁以言語助勢,劉秀禪並持手機拍攝,屋內復有先前購置之剪刀,而持續營造使A女無從反抗之情境,再由黃麒勻持上開黑色塑膠條強行插入A女陰道,以此等方式共同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嗣黃麒勻等人於同日上午8、9時許終於停手並先後離開「花花家」,A女始重獲自由,但因驚嚇過度及渾身是傷,僅能爬出屋外再搭電梯下樓、撥打公共電話向其父親求救。
三、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劉秀禪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之被告固於坦承有至「花花家」質問A女,並與黃麒勻、陳怡臻等人共同傷害A女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或攜帶兇器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只有傷害A女,並沒有對A女為妨害自由或強制性交之行為云云。經查:
㈠黃麒勻與A女原為男女朋友,因A女主動提出分手致黃麒勻不
滿,復因2人於交往期間所生摩擦、黃麒勻認A女在王家妤住處白吃白住還道其是非、A女又與黃麒勻乾妹陳怡臻有金錢糾紛等事而累積諸多不滿,遂於107年2月12日凌晨3時許,邀集陳怡臻、劉秀禪一同前往「花花家」,欲對當時寄宿該處之A女進行質問;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趁外送人員送餐、A女開門之際進入「花花家」,與A女交談過程中生衝突,竟分持屋內黑色塑膠條、菸灰缸、金屬物品、椅子、拖鞋等物毆打A女,致A女受有頭部、左手臂、左手、雙膝挫傷等傷勢;期間劉秀禪邀陳姵晴、黃麒勻邀集林家卉、林莉茹同來「花花家」,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先後到場後,除與黃麒勻等人持續以上開物品毆打A女外,陳姵晴復與陳怡臻先後持黃麒勻外出購買之剪刀一把,強行剪去A女之長頭髮;嗣A女遭在場人持用以毆打A女之前揭黑色塑膠條強行插入其陰道,黃麒勻等人直至於同日上午8、9時許始先後離開「花花家」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683號卷【下稱偵卷㈠】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53頁至第261頁;原審卷㈠第277頁;本院前審卷㈠第142頁、第220頁至第223頁;本院前審卷㈡第163頁、第171頁至第174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麒勻於警詢時、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卷㈠第9頁至第20頁、第159頁至第163頁、第237頁至第243頁;原審卷㈠第108頁至第109頁;本院前審卷㈠第142頁、第220頁至第22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怡臻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卷㈠第195頁至第197頁、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53頁至第261頁;原審卷㈠第108頁至第109頁、第277頁;本院前審卷㈠第142頁、第220頁至第223頁)、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㈠第137頁至第141頁;原審卷㈡第210頁至第226頁)、證人A女之父、王家妤及其住處大樓管理員陳麗美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㈠第127頁至第130頁、第227頁至第228頁)大致相符,並有案發地點街景照片3張、財團法人蘭陽仁愛醫院107年6月11日診斷證明書、108年3月19日宜仁醫字第108054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9年9月26日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及被告提出之現場手機錄影畫面檔案暨原審及本院前審當庭對卷內扣得錄影依聲請重為勘驗之勘驗筆錄、勘驗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33頁、第61頁至第65頁、第79頁、第177頁至第183頁;原審卷㈡第29頁至第37頁、第403頁至第40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8頁至第22頁、第124頁),被告就其傷害A女及A女有被人以膠條插入下體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對A女為傷害以外之犯行,然就被告與黃麒勻、
陳怡臻、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以藉由人數優勢及毆打A女成傷、摔壞A女手機等強暴手段將A女私行拘禁於「花花家」,並使A女行無義務之配合被剪去長頭髮等事實部分:
⒈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黃麒勻和其他女生不讓我離
開「花花家」,黃麒勻把我的手機摔壞,不讓我報警或向外界求助,他們就是想把我關起來,過程中我一直磕頭請他們放我走,但他們完全不搭理,他們還叫我閉嘴,因為當時他們說不知道是鄰居還是警察經過,我怕如果大聲呼叫,會被他們打更慘;黃麒勻等人離開後,剩我一人獨自留在屋內,當時我手腳發軟,完全沒力氣站起來,慢慢爬到屋外、扶著牆壁搭電梯下樓,遇到管理員我也不敢講,我是打公共電話給我父親請他來接我,我父親看到我受傷,我不敢說實話,騙他說我是發生車禍等語(見偵卷㈠第138頁至第139頁;原審卷㈡第216頁至第217頁)。
⒉由前揭A女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內容可知:
⑴就A女的手機遭黃麒勻摔壞乙節,核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具結證稱:黃麒勻在與A女爭執時,就已經把A女的手機摔壞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7頁)相符。
⑵就A女在眾人施暴時並無法反抗、呼救一節,核與陳姵晴於原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進到屋內的時候,A女已經躺在地上沒有反抗能力,地板上都是血,她當時很害怕,一直躲在牆壁那邊,A女當時一直想要求救,在場所有的人就說「閉嘴」,叫她不要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5頁、第388頁至第389頁、第392頁)。
⑶再由本院前審當庭勘驗被告之手機所錄得之部分當日情景(
按:共10個檔案,檔案名稱並未依時間排序,A女對於當日時間前後亦表示記不得了,陳姵晴及被告均稱不是全程錄影)可清楚發現:
①檔案94(共4分25秒):
0:00 畫面出現A女坐在折疊床上。 0:03 陳姵晴:現在開始錄影,整件脫掉(A女脫下內褲及外褲)。 0:08 陳怡臻:反正妳有跟哥哥(按:即黃麒勻)打過炮,也不差看妳身體。 0:21 陳姵晴:你今晚上的工作他媽就是這樣,被男人幹,妳有什麼意見嗎? 0:29 A女:沒有。 0:32 陳姵晴:啊,那妳有好好跟他們道歉嗎? 0:34 A女對鏡頭外之人口頭道歉: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0:37 A女道歉後,陳姵晴就抬起右手打A女一巴掌(陳姵晴特徵為右手有手鍊或是髮圈,以及黑色鞋子,和有手臂刺青) 0:38 陳姵晴:「誰坐著道歉的」,再打A女一巴掌說:「你他媽給我站起來。」 0:42 接下來A女起來,陳姵晴指示A女跪下、磕頭。 0:43 A女跪下後,說:「對不起,對不起。」 0:45 接著A女一邊磕頭一邊說對不起,總共磕了9下(前4次是向著鏡頭正前方磕,後5次是從鏡頭看的左邊磕頭,第6次時還說老闆對不起,且每次磕頭,頭皆是用力撞擊地板。) 0:53 陳怡臻:妹妹不要在敲頭了,我覺得樓下等下會上來。 0:57 陳姵晴接下來有說句話但聽不清楚(疑似應該是妳頭腦還真蠢或是頭不要起來)。 0:59 陳姵晴:我叫妳不要敲那麼大力。 1:00 A女又數次磕頭及抱歉。 1:04 然後陳姵晴伸出右腳踩在A女的脖子上。 同時陳姵晴說:「我叫妳頭不要起來。」 1:05 此時畫面是陳姵晴伸出右腳踩在A女的脖子上,讓A女的頭抵在地面。 1:06 A女:好,不要起來。 1:07 陳姵晴:不要給我動。 1:09 接下來陳姵晴把腳拿開,說:我她媽沒叫妳起來不准起來。 1:13 然後陳姵晴抬起右腳用力踩在A女左手手背上(A女呈現的姿勢是趴伏在地面,手掌貼在地面上)說:「聽到了沒。」 1:14 A女回答:「聽到了,我聽到了。」 1:15 畫面中可以看到A女的肩膀、背部、肋骨後方的位置,腰部上緣及手臂,都有紅腫的傷痕,部分有出血。 1:19 在旁女生:「沒有叫妳買剪刀。」(這個人聽聲音應該是站在錄影者左邊) 1:20 在旁女生回答:「不知道。」(這個人聽聲音應該是站在錄影者右邊) 1:21 在旁女生說:「要不要去買。」(此同1:19的在旁女生) 1:23 陳姵晴:這裡不可能沒有剪的東西。 1:24 此時A女的動作還是跪趴伏在地板。 1:25 鏡頭外的女生說:「我跟你講啦,我今天就花錢讓妳去八號。」 1:32 陳姵晴入鏡後,彎腰抓A女頭髮說:「我今天就幫妳另一個新髮型,我先幫妳把頭髮處理掉。」 1:35 在一旁的女生說:「我在找剪刀都找不到哩。」 1:38 鏡頭外女生:「你去後面那個櫃子打開來,廚房下面那個洗手台櫃子打開來。」 1:42至 2:30 陳怡臻跟陳姵晴翻箱倒櫃在找東西,這時被告依然跪趴在地上,畫面背後有很多翻動塑膠袋及撥弄桌子的聲音。 (1:43開始,這期間都是翻找東西的聲音,以及其他人沒營養的對話,像是花花家怎麼這樣、有蟑螂、怎麼會沒有剪刀、操害你指甲斷掉、還沒快了等,一直到2:30陳姵晴的腳回來鏡頭前,判斷是陳姵晴的腳是因為黑色鞋子) 2:31 陳姵晴的腳重回畫面後,踢了A女一下,叫她起來,把錢包拿出來。 2:34 A女要找,但在一旁的女生(應該是掌鏡的劉秀禪)說:「她沒有錢,她錢包的錢還是花花的錢。」 另一在旁女生附和:她的錢還是花花的錢。 2:37 畫面中,A女用手撐地起來,換成蹲著的姿勢。 2:39 陳姵晴:「那你現在寫一張借據,你害人家指甲斷掉。」 2:43 A女:好。 2:47 陳姵晴:你害人家家裡被你搞成這樣,清潔費、打掃阿姨費,叫妳出不為過吧。 2:53 陳姵晴一邊說一邊從鏡頭右邊移動左邊,且還加上手部動作,右手掌朝上,左手掌亦是,然後左手放到右手上拍著手說著,然後在陳姵晴移動時,有人說:「連房租都沒有。」 2:58 接下來陳姵晴說:「老娘胃痛她媽想要看個醫生,叫妳出不為過吧。」 3:02 A女:不為過。 3:06 陳姵晴:「阿,你房租沒繳,你怎麼……」 3:08 然後畫面中看到陳姵晴指著地板說:「來,你過來這裡。」 3:09 A女就蹲著移動到陳姵晴所指的位置。 3:10 陳姵晴:「我她媽就想打你。」、「阿,你房租沒繳,你都不會覺得對不起人家嗎?」 3:20 A女:「我會幫她繳。」 3:22 陳姵晴:「你他媽本來就應該幫她繳啦(在說這句話的同時一邊伸出右手打A女左邊臉頰,總共打了四下),什麼叫我會幫她繳。」 3:27 然後陳姵晴伸出左手在打A女右邊臉頰一下、抓起A女的頭髮。 3:29 鏡頭外突然傳來一個女性音量頗為大聲的聲音強調:A女從宜蘭回來說她借花花錢啦!什麼叫借人家錢?什麼叫借人家錢?(這時畫面右手邊伸出陳怡臻一隻穿者白色布鞋的腳用力踢A女左邊後背,導致A女向右側倒跌坐在地上,表情痛苦驚惶) 3:39 A女回答:「我錯了,應該是我。」 然後還有說話聲但聽不清楚,應該是在說是A女欠錢才對。 3:47 接下來陳姵晴用右手拿起白色手機從上至下猛力敲擊A女的頭4下,在敲完頭4下後手機滑掉,掉在地上。而在拿手機打人的途中還罵人,好像是說幹破林(疑似是台語,其意思應該是接近幹你娘) 3:54 陳姵晴舉起右手指著A女說:「我跟你講啦,你今天晚上絕對會被我送去雞房,然後你就再也、不用、想要逃離那間公司。」 4:06 陳怡臻:阿你爸媽打來的話你要怎麼講呢?(講這句話時語氣上揚) 4:11 A女回答:「對不起,我剛剛沒有聽到。」 4:12 陳姵晴:沒有聽到,被我打聾了是不是?要不要我再打你一次? 4:17 A女(表情驚恐擺動雙手):「不要,不要。」 4:20 陳姵晴:什麼叫做你沒有聽到?你沒有聽到是我們家的事嗎? 4:23 A女:不是不是,是我自己。②檔案101(共4分6秒):
0:00 畫面一開始顯示A女坐在床邊,雙腿併攏,手臂彎曲,雙手握拳,對面椅子上是陳姵晴。 0:06 陳怡臻:你現在覺得哥哥被罵渣男是好笑的嗎,你跟人家分手,你為什麼還要這樣子說人家。 0:16 A女:我不應該說。 0:17 陳姵晴從旁邊取得還在包裝盒內的剪刀,並且當場拆封。 0:19 在旁女生說:「一直罵人有點口渴。」 0:23 坐在茶几上的陳姵晴說:「頭髮要自己來還是我抓。」 0:24 手持手機之人(按:被告)說了一聲「跳」(指跳跳,陳姵晴)。 0:28 有人手機響起。 0:31 陳姵晴右手拿剪刀,左手伸出食指說:「頭髮要過來還是我抓。」 0:34 A女自己把頭靠過去,伸右手把自己的頭髮拉過來。 背景音一直是手機鈴聲的聲音。 0:35 有人問說:「你不是要接她。」 0:36 黃麒勻:「喂〜」 0:37 在旁女生:「幫我拿一下。」(然後從畫面中看到畫面有移動,不知是手持手機的人換人持,還是只是想靠近一點拍) 0:38 A女自己抓著頭髮靠近陳姵晴。 0:39 陳姵晴抓起A女的頭髮,準備開始剪。 0:40 背景音:黃麒勻問電話那頭的人,你在哪裡? 同一時間,陳姵晴已經開始剪A女的頭髮了。 0:41 背景音:黃麒勻又問電話那頭的人,你在哪裡? 0:42 畫面呈現出陳姵晴左手抓著頭髮,右手拿剪刀剪下A女的頭髮。 0:46 然後拍到一位身穿灰色衣服的人,然後接下來的畫面是陳姵晴右手持剪刀,左手拿著A女已被剪下的頭髮,隨意丟在地下。 0:48 陳怡臻:「太長了吧」(順勢打了A女的後腦杓,依據前幾秒的畫面,應該是灰色衣服之人走過去打了A女) 0:50 陳姵晴一直在剪A女的頭髮。 陳怡臻:前面瀏海修一下。 0:55 陳怡臻出現在畫面中,穿著黑褲、白鞋。 0:56 陳怡臻其他辨識特徵為灰色上衣、右手帶著兩串手鍊。背景音可以聽到黃麒勻說:上來。 0:57 陳怡臻接過陳姵晴手中之剪刀,坐在床上,用左手抓起A女的頭髮開始剪。 1:00起閒聊 1:00 黃麒勻:花花就是那個阿,她(A女)把她弄得 很慘的那個。 1:02 有人說:「這邊的屋主啦。」(聽聲音距離是拍攝之人) 1:03 白白:「我以為是他。」 ★此時可知,現場多了一位白白。 1:04 黃麒勻:「不是啦。」 在這中間有人說話,但說什麼聽不清楚。 1:09 陳姵晴出手制止陳怡臻說:「好了,等一下。」抬起手說:「讓我修一下。」 1:10 陳姵晴摸著A女的頭,對A女說:「看著我,你知道你今天為什麼會這樣嗎?」 1:18 陳姵晴伸出右手指向前方鏡頭外的一個人說:「你先惹到他。」(指黃麒勻) 1:19 A女:「嗯」。 1:22 然後陳姵晴收回伸出右手先指向坐在床之女生(陳怡臻),又指向鏡頭(應該是要指手持手機拍攝之被告)後說:「然後惹到兩個妹妹,不好意思我幫忙他們。」 1:27 陳姵晴突然站起,伸出右手,連搧A女右側臉頰3下。 1:28 陳怡臻:「然後你又真的惹到我啦。」陳怡臻半站起來,把剪刀放在桌上說:「請問那6百跟8百在哪?」 1:31 這時陳怡臻從床上起來了。 1:32 陳怡臻先抬起右腳用力踹了A女一下,還一邊說:「我幹你娘藏哪?」,然後又抬起右手打了A女的後腦杓一下,一邊說:「藏哪啦?」 1:35 陳怡臻:「你剛剛講什麼,你會幫花花繳房租喔。」 A女滿臉驚恐說:「沒有,是我該出。」 1:39 陳怡臻:「阿,你會借他錢喔,你會借他錢是啥小(台語音)。」(此時陳怡臻用左手抓住A女頭髮) 1:41 陳怡臻:「阿,你會借他錢喔,你會借他錢是啥小(台語音,音量變大)」(這時畫面出現陳怡臻左手抓著A女頭髮,右手勾住A女脖子,把A女往地上帶,使A女整個人趴在地面上,A女上半身在鏡頭外,只能看到屁股朝上) 1:48 在此期間一直傳來陳怡臻咒罵A女:「你借他錢是啥小(台語音)啦。」陳姵晴手持角鐵毆打A女的屁股,總共打了5下,在打到第3下時,鏡頭轉向;在1:50時畫面中可以看到陳怡臻的右腳踩在A女後頸處,使A女趴伏在地,然後陳姵晴打完後兩下,A女叫喊:「我會給他的,我會給他的,我會給他的(多次)」 1:54 A女趴伏在地說:「對不起,我會給他的、我會給他的」此段期間陳怡臻仍然一直咒罵A女:「你借他錢是啥小(台語音)啦」,A女一直重複著「我會給他的,我會給他的」。 1:56 陳姵晴手持角鐵又毆打A女的屁股2下。 1:57 A女小幅度的閃躲,口中一直說著對不起,對不起。 2:00 被告手拿膠條說:「我跟你講,最好閉上你的嘴」,然後背景音除了A女說「我會給他的」,還有其他人(二至三人,都是女聲)同時叫A女「閉嘴」。 2:03 陳怡臻:我沒叫你開口你就不要開口。 2:05 被告:你最好他媽控制你的音量,不然等下我讓你喉嚨都沒有了。 2:10 從畫面中可以看出陳姵晴手持角鐵抵在A女背部。 2:11 陳怡臻:你就不要給我開口知不知道。 2:13 陳姵晴仍手持角鐵抵在A女背部,說:「你只要再喊一句,我他媽的絕對讓你喊都喊不出來。」同時還有其他女生說:「你再試試開口看看。」 2:16 陳姵晴手持角鐵繼續毆打在A女屁股,總共5下。 2:19 在打到第2下時A女屁股閃躲,然後持手機拍攝者(被告)說:「閉上你的嘴,我不要聽到聲音」。 2:22 在打完3下後,有人說:不想浪費可愛的生命。(聽聲音距離應該是拍攝者) 2:24 影片畫面到現在,陳怡臻的右腳持續踩在A女後頸處。 2:30 陳姵晴:起來。 2:32 陳怡臻:我跟你講,不好意思啦,你惹到我哥哥就是我們啦。 2:35 陳姵晴:爬起來、站起來。 2:42 畫面中A女已經站起來。 2:45 被告:站過去阿,你跟我站這麼近,衝啥小(台語音)。 2:51 畫面中A女站到窗前,同時陳姵晴手持角鐵指著A女,說:「你今天晚上就是這樣去給我上班,知不知道?就這麼簡單,你有任何意見找我」。 2:56 陳怡臻:你有沒有覺得你這樣子很難看阿。 2:59 陳怡臻:你有想過花花感受嗎?花花也要這樣子耶。 3:05 陳姵晴:當你今天他媽的對不起他的時候你有沒有想過人家心裡也是這樣受傷的,我現在只不過讓你比他更慘而已(說話的同時手拿角鐵對著A女的臉部比畫)。 3:18 陳怡臻:我跟你講我們沒有開fb直播是錯的。 3:20 陳姵晴:我跟你講啦,我還沒ㄍㄨㄥˊ起來(台語:氣到發瘋 的意思),ㄍㄨㄥˊ起來真的……」(說話的同時手拿角鐵對著A女的臉部比畫)。 3:24 有人在鏡頭外拿膠條打A女下腹部。 3:27 可以看到手持膠條打人的被告身穿黃色上衣,此人左手抓著A女肩膀,打了A女左手臂二下,期間A女口中說著:「我知道了,我知道了。」 3:30 被告:「站過去」,之後雙手拿膠條(此一姿勢很像打棒球的揮棒動作)打了A女肚子一下,而A女有閃躲後面二下打的可能是上半身。 3:38 畫面清楚顯示,被告打了A女上半身一下,A女露出猙獰痛苦的表情,全身顫抖,站在牆邊。 3:42 被告用左手指著A女說:「我告訴你啦」 3:45 陳怡臻:我跟你講,你不要跟我講說你晚上痛哪裡痛哪裡不能上班,你他媽只是躺著被幹而已啦,不用哪裡不用上班啦。 3:50 陳姵晴手持角鐵背對著鏡頭說:「ㄟ〜沒有沒有,不好意思,我男朋友……(聽不清楚)我可以幫你去講,如果你真的沒有辦法上班的話,我們有八爪椅的服務,八爪椅就坐……」③檔案97(共14秒):
˙畫面中顯示,A女全身脫光裸跪在地上,表情不解,跟黃麒勻在對質。 ˙黃麒勻:沒有? ˙A女:沒有。 ˙黃麒勻:沒有(音量變大)?,花花說皮包兩千多塊,起床了就剩兩千齁,有沒有。 ˙A女:沒有。 ˙黃麒勻:那你現在的意思是花花說謊囉,叫花花過來對質,有的話你要怎麼辦,你要怎麼辦?④檔案98(共1分49秒):
0:00 畫面中A女全身脫光裸跪在地上雙手合十祈求,頭髮已遭剪,前面上散落頭髮(可看出A女右肩明顯受傷,有一塊紅色傷痕)。 0:02 黃麒勻:你看他們都是做八大的,人家就是做八大,人家多辛苦,你花她的錢,你花她的錢,她買便當給你吃你還嫌難吃。 0:09 陳姵晴:我今天跟花花不認識啦,我她媽就是為了小姐教訓你。 0:13 黃麒勻:蛤,你知道我姊,寶貝姊站在這邊的話你會怎麼樣嗎?我姊如果來的話你會怎樣嗎?寶貝姊來這邊你會怎樣嗎?寶貝姊你不確定,你去林森北問問看她是誰,她是我乾姊,我是她唯一的乾弟啦,我姊來你會怎麼樣嗎? 0:30 陳姵晴:阿,你眼睛要看他,人家跟你講話不用看著他是不是? 0:35 黃麒勻:你去問問看我姊是誰? 0:41 陳姵晴:手不用遮啦(用穿著黑鞋的右腳將A女的雙手撥下),你的奶沒有多好看,不用遮,不用遮。 0:45 A女的雙手在被撥下後,將其手臂伸直,手掌部分放置於大腿陰部位置。 0:46 黃麒勻:不覺得很扯嗎? 0:47 在旁女生說:「不好意思,我們脫下來每個都比你還大,你不用看,你手放後面。」 0:49 黃麒勻:ㄟ〜人家不舒服躺在那邊,你還可以在那邊玩狼人殺,阿〜你可誇張,人家發燒幾天了,到現在還沒好咧,還沒好ㄟ,抱著病上班耶,下班回來還記得買東西給你吃,你跟他講什麼? 1:06 陳姵晴:然後你還說什麼你會幫他出房租,什麼叫幫他出房租。 1:14 陳姵晴:你本來就應該幫他出房租(一邊說話的同時還伸出右腳用力踢A女的胸部一下,鞋子因此脫落)。 ˙從大概1:11起,在說什麼你會幫他出房租那邊開始,鏡頭外有兩個女生聊天討論花花跟A女間之事情,以及A女的行徑(但聽不清楚說什麼)。 ˙直到1:39 ,鏡頭外有兩個女生仍然繼續聊天。 1:15 A女被踢倒後,立刻坐起來,嘴上一直說著對不起、對不起。 1:19 陳姵晴:不要碰我鞋啦。 接下來能清楚聽到(影片1:24開始):這半個月他的錢是從哪來的?花花拿來的,花花從名牌變公關耶。 1:27 陳姵晴:在這裡跪好(A女立刻就跪好),我跟你講啦,我不用知道花花是誰啦。 1:35 然後陳姵晴突然出手用力毆打A女,說:「我她媽知道你夠婊就夠了啦。」 1:36 A女倒出鏡頭外,未拍攝到遭毆打的部位。⑤檔案99(共26秒):
0:00 畫面呈現出A女跪在折疊床前,陳姵晴站立在A女面前,陳姵晴雙手左右連續一直打A女耳光,總共打了6秒鐘,最後用右手用力推了A女的頭,把其推往鏡頭左邊,右手撐在折疊床上。 0:08 陳姵晴用右手抓住A女頭髮,使其向後仰,A女口中喃喃道:對不起。 0:13 陳姵晴用左手指向鏡頭說:「你告訴全世界,你叫什麼名字。」 0:14 ˙旁邊有一女生說:「還為了他浪費錢去買一支剪刀。」 ˙同時A女說:「我叫○○○」。 0:17至影片結束 ˙陳姵晴:大聲一點啦! ˙A女:我叫○○○。 ˙陳姵晴:「我叫你大聲一點啦」,同時用左手搧了A女左邊臉頰。 ˙陳姵晴:我叫你大聲一點是不會聽。 ˙A女:「我叫○○○」(音量有變大) ˙陳姵晴:然後呢,哪裡人? ˙A女:我是宜蘭人。⑥檔案100(共1分13秒):
0:00 ˙一開始畫面顯示,滿地頭髮,A女跪在畫面右上方,雙手合十。 ˙A女:阿怪(黃麒勻之綽號)對不起,我不應該在外面……。 0:03 陳姵晴:阿怪是你在叫的嗎? 0:05 陳怡臻:我跟你講是朋友叫的,你應該叫什麼你自己講。 0:07 陳姵晴:阿怪是你在叫的嗎? 0:09 陳怡臻:你應該叫什麼,你自己講。 A女:表哥。 0:11 陳怡臻:表哥,哇操(音量變大)。 0:15 A女:哥,對不起,我不應該在外面講你壞話。 0:17 陳怡臻:你又不是他妹。 0:19 陳姵晴:大聲一點啦。 0:20 陳怡臻:你又不是他妹,你憑什麼叫他哥哥。 0:22 A女:對不起,我不應該在外面亂講話,我我我也不應該。 0:28 被告從鏡頭的右側移動到左側,左手還夾著菸。 0:29 A女:我也不應該塞巄(台語音:挑撥離間)你跟花花的感情。 0:32 黃麒勻:然後呢?然後呢?,你知道今天我看到花花有多心疼嗎? 0:38 陳姵晴指著A女說:「你過來這裡講。」 0:40 從畫面中可以看到A女跪著往鏡頭前方移動,移動時全身發抖。 0:42 黃麒勻:那天我們看到花花有多心疼嗎? 0:43 A女:對不起。 0:46 從畫面中可以看到A女到定點後跪在地上雙手合十,全身不斷地發抖。 0:47 黃麒勻:蛤〜哥不打女生耶。 0:50 黃麒勻(身穿黑色衣服,腳是穿夾腳拖)說完第47秒這句話後,就拿著疑似拖鞋東西打了A女的頭。 0:51 鏡頭拍到有一長髮女生(陳怡臻)坐在床上。 0:54 黃麒勻:你是第一個,第一個,這是第一個,第一個,蛤〜 1:03 陳姵晴:我她媽打你是活該而已。(有一聲打到身上的聲音,疑似在鏡頭外有未拍攝到的毆打動作)。 1:06 黃麒勻:這是第一個,等一下我有一個妹妹來看你會怎樣,你去找找看士林九龍門是誰?⑦檔案103(共1分13秒):
0:00 畫面一開始顯示,A女跪在地上全身赤裸。 0:04 黃麒勻:你知道王家妤是誰?你知道花花是誰嗎?蛤〜我照顧她好不容易情緒好了,好好上班了,蛤〜好好上班了你是怎樣。 0:14 在0:14開始有很清楚拍到陳姵晴的臉,手持礦泉水瓶放在A女後腦上方。 0:18 黃麒勻:你來了就開始塞巄(台語:挑撥離間),你知道我今天問花花一句話,你知道花花怎麼跟我說的嗎,我說你不覺得你林兒(A女的綽號)住在你這裡你變了嗎?你整個生活都變了嗎? 0:31 黃麒勻:蛤〜 0:35 A女口中不知說什麼,聽不清楚,疑似我不會再讓花花生活改變。 0:37 黃麒勻:人家好好上班,人家好好上班耶。 0:40 站在A女身後的陳姵晴往鏡頭方向移動。 0:42 在旁女生說:「我以為你要打人家」。然後有人回答:「我只是想拉褲子而已,不好意思。」 0:44 黃麒勻:你一下龍文(音同)來看你會怎麼樣,蛤〜龍文你看過嘛,你看過嘛,你看他會怎樣。 0:51 陳怡臻:你不覺得你很誇張嗎,我她媽今天坐在這邊,你跟我好好,你說其他事情可以過來跟我講,過來跟我講啦。 0:57 陳怡臻:我今天請你吃飯,我過來跟你講六百、八百我她媽在意嗎? 1:02至 1:24 1:02 陳姵晴:是之前一個原住民嗎? 1:06 黃麒勻:容兒?容兒不是林莉茹(音同) 1:09 陳怡臻:花花啦。 1:10 黃麒勻:花花。花花不是。花花就之前那個龍 城,龍城那個時候你們在嗎,龍城他們4朵 花。 1:21 陳姵晴:應該要看照片。 1:22 黃麒勻:龍城也是酒店。 1:24 陳姵晴:要看照片。 1:26 黃麒勻:我那天去那邊開桌為了花花去開桌,去問他的事。(A女點頭),我去開桌為了問他的事耶。 1:39 黃麒勻:你知道他新海的她姊妹怎麼講嗎? 1:48 黃麒勻:阿,你當初不是還有講他,阿,你當初不是還有講他。(A女朝鏡頭右邊看去) 1:53 被告:你知道他是誰嗎?(用膠條指向旁邊之人) 1:56 黃麒勻:他叫白白,有沒有講過他,有沒有講過他,有沒有講過他,你有沒有講過他,你有沒有講過他,有沒有? 2:07 陳怡臻:你是他前女友,你知道吧,你那天跟花花一起去找他的啦,你看過啦,不要跟我說說你不知道啦,你有印象了嗎? 2:14 黃麒勻:你跟別人講什麼。 2:15 陳姵晴拿1.5公升悅氏礦泉水瓶打了A女的臉後指著鏡頭外(右側)說:「跟別人道歉。」 2:17 A女點頭說:「對不起」。 2:18 陳怡臻:不是啦,你知不知道跟別人講什麼,先不要道歉,你知不知道跟他講什麼。 2:21 黃麒勻:什麼叫做人家很亂,哈〜什麼叫做很亂。 2:28 鏡頭中出現陳姵晴手持膠條的畫面。 白白:好啦,我跟你講啦,我她媽亂,至少我知道賺錢啦,我養得過我自己,不像你啦,他媽白吃白喝,你在衝啥小啦。 2:36 A女:對不起、對不起。 2:41 黃麒勻:有點扯吧。 2:46 白白:我關係亂至少我有本錢。 2:47 陳姵晴手持膠條走向A女,挑起A女下巴說:「阿阿阿你罵人家,是甘你屁事。」 2:50 黃麒勻:蛤〜。 2:51 A女:我不應該說人家。 2:52 陳姵晴舉起膠條用力毆打A女上半身5下,並一邊說:「到底是甘你屁事、甘你屁事、甘你屁事是不是啦。」 2:58 陳怡臻:阿,你現在說安卓的線不見了,所以你覺得是我偷的是不是。 3:01 A女:不是你偷的。 3:04 在旁女生說:這件事都過多久了。 同時陳姵晴舉起膠條,問:「白白,你也想動手了是嗎?」 3:05 白白:有那麼一點點耶(笑聲),幹你娘。 3:08 鏡頭中出現白白的畫面,從陳姵晴手中接過膠條,然後鏡頭外有其他女生說拿那支鐵的吧,那支比較重。 3:10 從畫面左邊伸出一隻手說這隻比較重。(看到此人脫去外套是黃色的,所以此人應該是被告) 3:13 清楚拍下白白的特徵,上半身穿黑色短袖、下半身穿黑色皮褲,其衣服上有紅底框上有「Superme」的字樣。 3:14 黃麒勻:有點扯吧,你現在引起公憤了耶,你誰沒講到阿,誰沒講到阿。 3:20 畫面顯示白白背對鏡頭手持膠條,鏡頭外有人跟白白說:「你這要握緊阿要不然會飛走」,而鏡頭左邊之人說:「握這頭比較穩。」 3:25 白白轉身敲擊一下,說:「這支會不會……(不清楚)」 3:28 白白放下手中膠條換成角鐵,背景音說:「你拿那支比較輕。」 3:29 白白在查看哪支比較好,隨後放下角鐵。 3:33 白白:忘記帶棒球棍下來,幹。 3:35 在旁女生:「沒差啦」 同時黃麒勻說:「在車上」 3:37 白白選定打人工具,轉身面對A女。 3:38 白白:不是啦,我只是覺得說啦,我沒有對不起你啦,你叫外面供啥小。 3:45 黃麒勻:還是人家傳給我聽的,還是人家傳給我聽的。 3:51 A女口中說著:對不起,我不該這樣講你。 3:53 白白:你不要以為看我平常這樣子,就覺得我很好講話,很好欺負。 3:58 白白:不是,你是在供啥小啦。 4:01 畫面中出現黃麒勻站起來。 4:05 白白揮動手上膠條用力毆打A女左邊手臂1下,並罵:「幹你娘」 4:10 黃麒勻:都用完,太扯了。 4:12 在旁女生說:「你問他是不是他用完的囉」。 4:13 鏡頭出現黃麒勻從左側畫面移動到右側畫面說:「我幫他買兩串還是三串」,手中拿著衛生紙。 4:18 白白:你講啦,我哪裡關係亂,自己講,自己講。 (在此時間段中,可以聽到有A女的聲音,但不知道她在說什麼) 4:27 有拍到黃麒勻特徵,黑衣黑褲、平頭。 4:30 白白:講錯話可以讓那麼多人知道。 白白轉頭問正在抽菸的黃麒勻。⑧檔案104(共2分6秒):
0:00 畫面一開始到34秒內容,重複檔案103,時間為4分05秒開始到結束。 0:36 陳姵晴從左側走進鏡頭說:「你一句講錯話阿他媽就沒事喔」一邊說一邊從白白手中拿過膠條,此時A女表情十分驚恐。 0:41 陳姵晴:來,不好意思,借我過一下。 然後從畫面中看到白白及坐在床上的陳怡臻迅速閃到鏡頭外。 0:44 陳姵晴舉起膠條(似做揮棒動作)打在A女上半身共8下,邊打邊說:「我今天他媽的把你打到重傷害,我也跟你講一句對不起、我不知道,就可以了。」 0:55 陳姵晴:「跪好」(畫面呈現的是A女雙腳蜷曲半坐在地面) 0:59 畫面中A女已經跪好在地面,屁股貼著小腿。 1:00 陳姵晴:跪好,不是叫你坐。 A女馬上把屁股離開小腿呈現90度跪姿。 1:05 陳姵晴舉起手中膠條指著A女說:「你他媽今天再講任何一個人怎麼樣,好,就好比現在在場的,你只要出去講到我們怎麼樣,我跟你講,這隻(膠條)他媽就在你嘴巴裡。」 1:17 畫面呈現出陳姵晴把手中的膠條塞進A女的嘴巴,然後邊做動作邊說:「而且你永遠都拿不出來。」 1:20 畫面中呈現出A女因陳姵晴用膠條塞進其嘴巴的動作而往後仰,左手撐在折疊床上,右手虛扶在膠條上。 1:22 陳姵晴:不要以為我在跟你開玩笑。 1:23 A女:好。 1:25 陳姵晴:聽到了沒? 1:26 A女:「我知道。」之後陳姵晴把塞在A女嘴巴的膠條拿出來。 1:31 陳姵晴用膠條指著A女說:「現在一個一個對不起、道歉,直到他們爽為止。」 1:38 A女開始爬向現場之人所在的地方(往床尾) 1:42 黃麒勻:好,等一下,我等龍文來再說。 1:43 A女在床尾的地方說:「掉下來了」,然後撿起掉在地上的外套。 1:46 陳姵晴用膠條指著A女說:「不要碰人家的衣服,人家覺得你髒。」 1:47 A女:好。 1:48 畫面中出現白白的身影,他去撿起地上的外套及整理東西。 1:50 在旁女生:「先不要道歉吧」 1:53 陳姵晴用膠條指著A女說:「你就先跪在這裡,去面壁思過。」 1:56 接下來的畫面是A女把臉面向窗戶那邊。 1:59 鏡頭中出現身穿白衣服之人(為脫掉黃色外套之被告)。 2:03 陳姵晴用膠條指著A女說:「請你把你的頭髮自己清理乾淨」⑨檔案95(共17秒):
˙畫面出現A女已穿好衣服及褲子,跪在地上,雙手撐地。 ˙陳姵晴:今天這些是妳自己造成的。 ˙A女點頭。 ˙陳姵晴:干我們的事嗎? ˙A女搖頭,說:不干你們的事情。 ˙陳姵晴:所以今天你身上的傷是妳自己造成的? ˙A女點頭,說:「是我自己造成的」。 ˙陳姵晴:所以跟我們任何人都沒有關係? ˙A女搖頭,說:「沒有關係」。⑩檔案96(共4秒):
˙畫面出現A女已經穿上衣服,趴在地板上,狀似舔地板的動作。 ˙在旁女生:他在擦什麼? ˙另一在旁女生:不清楚。
上開本院前審依聲請所勘驗被告以手機錄影之當日案發現場內容等節,此有勘驗筆錄及截圖暨影像之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㈡第8頁至第22頁、第27頁至第123頁),確與A女所述之受害經過相符,堪認A女指訴當時確實遭黃麒勻與被告等人命令脫下全身衣物,或站或跪,被在場人或以徒手,或以膠條、角鐵、拖鞋等物毆打後又被再三下令噤聲,復被人持剪刀強行剪去長髮,更被命向在場人道歉等情,確均為事實無訛,是被告與黃麒勻、陳怡臻、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確有私行拘禁A女、使其行無義務事等妨害自由之犯行無誤。
⒊A女於當時離開「花花家」後之情況一節,業據證人即A女之
父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上午8、9時許,A女用公共電話打給我,說她出車禍,請我去臺北市○○區○○○路附近接她,我看到A女的時候,A女精神恍惚,很害怕的樣子,手也在抖,衣服、褲子破掉,手機、證件都不見,身體露出來的膝蓋、手肘看起來有受傷,其他地方她不讓我看;到A女住處附近時,我覺得不對勁,不太像出車禍,看起來應該是被人打,因為A女的臉、手都有受傷,情緒有點怪怪的,我說要帶她去看醫生,她都說不要,但我堅持,就帶她去醫院急診;回家後她關在房間不出來,問什麼也不講,持續約一個半月左右,除了吃早餐會出來,吃午、晚餐也不出來,叫她回診她也不要,A女之前的個性是活潑外向;二個多月後,我逼他說出來,就是電話、錢都不給她,A女才說在網路上認識男友,上台北的幾天被關在房間,被綁、被毆打,說被那個男的強暴、毆打,女的也有打她,但我不知道女的是誰等語(見偵卷㈠第227頁至第228頁),堪認A女前揭證述均非子虛。
⒋A女在「花花家」已遭黃麒勻及被告等人強令脫光衣服、毆打
成傷、摔壞手機、剪去頭髮而無力亦不敢反抗,已如前述,依當時現場情況觀之,於黃麒勻及被告等人收手前,A女客觀上顯然無法任意離開該處,此亦與陳姵晴於原審審理證稱:黃麒勻他們把A女關在那間房子裡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5頁)、陳怡臻於偵查中證稱:A女好像有求饒讓她離開,但我們中間沒有讓A女走;剪完頭髮後,林家卉就進來,林莉茹在林家卉之後到,沒有差很久,他們來的詳細時間不記得,應該是白天了,林家卉、林莉茹只有打A女,從林家卉、林莉如進來到我們離開「花花家」,應該有一、二個小時,我們全部人都離開後,A女才離開等語(見偵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有打A女,也有錄影,有拍A女沒穿衣服的影片,可能因為我們人比較多,所以A女不離開等語(見偵卷㈠第258頁)均相符;且由前揭勘驗內容可知,陳姵晴曾以腳踩壓A女之後頸部、手部等位置,全身赤裸之A女又怎能隨意離去?被告辯稱:A女為何不離開、我也不知道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堪認A女當時之行動自由確實已遭黃麒勻及被告等人剝奪,無法自由離開「花花家」,並配合要求將自己的長髮抓成一束好讓陳姵晴下剪。準此,被告與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藉由人數優勢及毆打A女成傷、摔壞A女手機、剪去A女頭髮等強暴手段,將A女私行拘禁於「花花家」等事實,洵堪認定。被告上開辯稱:沒有限制或剝奪A女行動自由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就A女在「花花家」遭受強制性交部分:
⒈A女對其確有在「花花家」遭人持黑色塑膠條強行插入陰道等
節,業據其於偵查中證稱:黃麒勻說他要示範把我抓去八大行業要做什麼,我忘記是黃麒勻或是其中一個女生拿一支棍棒狀的東西插入我下體;我被用棍棒的東西插入下體的次數約一、二次,其他都是毆打我,我有點忘記了,我不太想回想當天的事等語(見偵卷㈠第138頁、第141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受到威脅才自己脫衣服的,是黃麒勻指使的,我不清楚他們是拿什麼東西插我下體,但是有人做這件事,但我不記得是誰做的,男生或女生做的我也不記得了,我是在沙發椅上被性侵的,當天有人錄影,誰錄得我也不記得了,事後我沒有看錄影的影片,我有跟他們說拜託求求你們放過我好不好,但沒有人搭理我,我當天一直維持全身被剝光的狀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4頁至第216頁、第21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依A女於原審作證談及自己當日被對待之情節時,有哽咽、音量變大、哭泣、激動大喊、低頭掩面哭泣等真實表現,審判長甚至必須諭知暫休庭以讓A女稍平復心情(見原審卷㈡第216頁至第217頁),可見A女實不願再次回想自己被黃麒勻等人殘酷對待之痛苦場景,亦可由本院前審前揭勘驗當日錄影之畫面可知,A女被人毆打時,亦不時有痛苦表情及閉上眼睛之情,是A女因身心受折磨或未睜開眼看清實際行為人(僅知有受此對待)而無法確定是黃麒勻或其他在場之其他女生將膠條插入其下體,然不能以A女不能確認係何人實際插入即謂無人插入。
⒉案發時係由黃麒勻持黑色塑膠條強行插入A女陰道等情:
⑴陳姵晴於偵查中證稱:因為之前A女說王家妤躺著賺,黃麒勻
就不爽,叫A女把衣服脫掉,我有看到黃麒勻拿塑膠條插入A女下體等語(見偵卷㈠第256頁至第257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聽被告說王家妤好心收容A女,但是A女又會去外面生王家妤的話,講王家妤做酒店躺著賺之類的,黃麒勻很生氣,所以才會去王家妤住處打A女,陳怡臻或被告其中一人找到塑膠條,黃麒勻拿到塑膠條之後就很嗨,先拿塑膠條打A女,再叫A女脫衣服,拿那個塑膠條去插A女的下體;黃麒勻有說要把A女送到雞房,他說「妳不是說人家躺著賺,那妳就去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4頁、第386頁、第388頁、第390頁、第392頁、第394頁、第397頁至第398頁、第425頁)。
⑵審酌陳姵晴前揭所述,就黃麒勻對A女嘲諷王家妤從事性交易
感到不滿一節,核與:①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證稱:黃麒勻當時是王家妤的乾哥,黃麒勻說王家妤沒什麼錢,我還住王家妤家三、四天,花王家妤的錢,害王家妤沒錢,要去酒店做性交易賺錢等語(見偵卷㈠第138頁;原審卷㈡第223頁至第224頁)、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黃麒勻說A女當時沒有地方住,王家妤好心收留A女,還為了養A女去做酒店小姐,從禮服做到制服,甚至還下海做性交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0頁)、③前揭勘驗筆錄所示:「黃麒勻:『人家做八大的,人家多辛苦,妳花她的錢,妳花的錢,買便當給妳吃妳還嫌難吃』」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75頁至第76頁)相符。又黃麒勻於過程中多次聲稱要將A女送去八大行業做性交易一節,業據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黃麒勻認為是我害王家妤去做性交易的,所以黃麒勻和那些女生說要把我抓去八大行業,黃麒勻指使其他人威脅我脫衣服,我印象中有聽到黃麒勻說「把她衣服脫下來」,黃麒勻還說要示範把我抓去八大行業要做什麼等語明確(見偵卷㈠第138頁、第140頁,原審卷㈡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25頁至第226頁);此外,由前揭本院前審勘驗筆錄附件可知,陳姵晴、陳怡臻、林家卉亦均有要讓A女去做性交易之話語,而被告及陳怡臻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供稱:「雞房」就是指做性交易的地方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74頁)。
⑶綜合上情可知,以塑膠條插入A女陰道一事之緣由,係因黃麒
勻先表示A女在其乾妹王家妤住處白吃白住,導致王家妤須下海從事性交易來養A女,因而對A女心生不滿,威脅要將A女也送去八大行業從事性交易,並指使在場之人命A女自行脫去衣物,進而由黃麒勻親自持塑膠條插入A女下體,以「示範」八大行業之工作內容,堪認下手持膠條強行插入A女陰道之人即為黃麒勻無誤。
⒊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並未參與黃麒勻持塑膠條插入A
女下體之行為,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縱使認定被告在場助勢,亦僅構成幫助犯云云(見本院卷第96至99頁、第186頁)。惟查:
⑴按共同正犯間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
各自實施之行為相互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同負罪責。刑法之共同正犯,其正犯性理論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依一般採用之犯罪共同說,共同正犯之成立,各參與犯罪之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復有行為之分擔(即功能犯罪支配,於同謀共同正犯場合,某程度上亦有此情),即可當之。換句話說,行為人彼此在主觀上有相互利用對方行為,充當自己犯罪行為之意思,客觀上又呈現分工合作,彼此互補,協力完成犯罪之行為模式,即能成立。從而,於數人參與犯罪之場合,只須各犯罪行為人間,基於犯意聯絡,同時或先後參與分擔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或階段為必要,此「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原則之運用。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與共同正犯之成立無關;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
⑵觀諸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緣由,即係因黃麒勻先表示A
女在其乾妹王家妤住處白吃白住,導致王家妤須下海從事性交易來養A女,因而對A女心生不滿,威脅要將A女也送去八大行業從事性交易,黃麒勻進而與被告、陳怡臻、劉秀禪、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共同毆打A女及對A女私行拘禁之行為,並命A女自行脫去衣物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A女被迫脫去衣物後,陳怡臻說:「晚上的工作他媽就是這樣,被男人幹,妳有什麼意見嗎?」、陳姵晴舉起右手指著A女說:「我跟你講啦,你今天晚上絕對會被我送去雞房,然後你就再也、不用、想要逃離那間公司。」,陳怡臻及陳姵晴在旁以言語助勢稱要將A女送去做性交易,被告持手機在旁錄下此一過程等情,此有前揭本院前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足徵A女於案發當晚將遭強制性交等節,顯係在被告與黃麒勻等人共同行為決意之範圍內;且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妳前述被黃麒勻他們毆打、剪髮及性侵害的過程中,妳有無叫他們停手或請他們不要再做這些事情?)有〈哽咽、音量稍大〉」、「(妳當時怎麼說的?)我跟他們說拜託求求你們放過我好不好!〈證人哭泣、激動大喊〉。
他們完全都不搭理我。我不清楚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對付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6頁),核與被告於偵查中自承:A女被塑膠條插入下體時,其他人都在旁邊看等語(見偵卷㈠第255頁、第259頁)相符,足徵A女被塑膠條插入下體一事,並未逸脫被告與黃麒勻、陳怡臻、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之犯意內容,縱使實際持塑膠條插入A女陰道之人為黃麒勻,然被告與黃麒勻等人於案發當時就對A女為強制性交一事,彼此間確有默示之合致,且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持續營造使A女無從反抗之情境,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與陳怡臻、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自應就黃麒勻所為之強制性交犯行共同負責。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辯詞,不足採信。
㈣再查,原審於案發後將A女送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下稱
三軍總醫院)對其為鑑定,據鑑定報告認:「根據A女所述,其於過程中意識始終清醒並未昏迷,當日離開現場後,初始由父親帶至仁愛醫院檢驗軀幹、肢體之外傷,並未告知任何人遭受強制性交之情事,返家後六個月內A女逐漸出現情緒低落、焦慮、自述黃姓男網友事發後曾試圖再聯絡但自己皆迴避不予回應、過度警覺、注意力無法集中、入睡困難、夜眠易中斷、被害意念、被跟蹤意念(走在路上一直覺得有人、車跟蹤自己)、聽幻覺(內容無法詳述)、職業功能減損(半年無法出門工作)、自殺意念、曾出現一次自殺嘗試取菜刀衝出家中廚房,始為家屬發現其精神狀況有異,於107年7月17日由家屬陪同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下稱忠孝院區)檢驗私處傷勢,檢查結果於處女膜四點方向有舊深裂傷,並由警員協助完成筆錄。但警詢筆錄中A女表示遭嫌犯黃姓男性網友等人違反意願以塑膠條插入陰道,於忠孝院區驗傷時則表示除塑膠條外,尚有黃姓男性網友以陰莖違反其意願插入其陰道。但鑑定過程中A女表示已無法回憶事發當時陰道有無被他人違反意願放入生殖器之情事,及自己在警詢筆錄或忠孝醫院驗傷紀錄所言。本次黃姓男子等因上述事件以妨害性自主案由遭起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由本院進行司法鑑定,以確認A女於案發後是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正式譯名為“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
ess disorder,PTSD”),及其病程與本案之相關程度。整體而言,A女於近三年間情緒持續易焦慮、低落、夜眠易中斷、常做與上述案件相關之噩夢、肌肉緊繃、睡前偶出現聽幻覺、被害意念、被跟蹤意念、偶有自殺意念、曾出現過一次自殺嘗試,惟未曾至精神科接受門診治療或住院,僅自行至藥局購買助眠產品。A女近兩年精神科症狀僅部分改善,但仍無法為男性客人理髮致業績下滑,職業功能因而下降,但尚能自我照顧。其情緒低落、焦慮、肌肉緊繃、等症狀稍有改善,無自殺意念,但仍偶有聽幻覺、被害意念、被跟蹤意念。換言之,A女自從前述遭受性侵之事件後侵入性症狀(recurrent intrusive symptoms),恐懼性畏避(persistence of avoidance)、警醒與反應性症狀(arousal andreactivity)及認知與情緒層面之負面改變(persistent negative alterations)之後逐漸發生,持續至今。就心理衡鑑結果,整體而言,A女呈現創傷後壓力症之臨床傾向,目前症狀部分緩解,然仍傾向有逃避及警醒症狀,建議持續追蹤治療之。故綜合以上所述,就精神醫學專業觀點而言,由於A女自從前述遭性侵之事件後侵入性症狀(recurrent intrusive symptoms),恐懼性畏避(persistence of avoidance)、警醒與反應性症狀(arousal and reactivity)及認知與情緒層面之負面改變(persistent negative alterations)之後逐漸發生,持續至今,雖侵入性症狀減少,但有恐懼性畏避、警醒、反應性症狀及認知與情緒層面之負面改變症狀,近兩年病情亦未曾完全恢復,A女目前於臨床精神醫學上之診斷仍為創傷後壓力症,符合美國精神醫學會所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5)之定義,A女係在直接經歷性暴力(本案之性侵事件)後六個月內產生創傷性壓力症候群之侵入性、恐懼性畏避、警醒及反應性症狀及認知與情緒上之負面改變,故其精神科症狀之產生與本案之肇生相關」一節,此有三軍總醫院於109年9月26日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9頁至第37頁)。堪認A女於黃麒勻及被告等人共同為本案犯行後,A女所受之打擊甚大,於鑑定時仍呈現創傷後壓力症,於原審行交互詰問時,仍有情緒激動、狀況不穩之情,若非確有遭受此番待遇,A女當不會有如此反應,適足以佐證A女所述之真實性。
㈤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2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僅將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即將銀元改為新臺幣,無須再經換算),是就被告所犯私行拘禁罪部分,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以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㈡構成要件之說明:
⒈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的規定
,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能以其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為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二罪名,而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要件。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非法方法,縱合於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應再論以該傷害罪。
⒉再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原以行為人對於男女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若因強暴而致普通傷害者,該普通傷害,乃強暴當然之結果,除行為人另有傷害故意外,仍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復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係以行
為人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犯罪時攜帶兇器為已足,並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37號、96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黃麒勻等人持犯本件犯行之剪刀1支,係足以剪斷A女頭髮之銳器,足以傷害人之身體及危害人之生命,客觀上顯具危險性,應認係屬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兇器。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
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之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
㈣被告與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
等人藉由人數優勢及毆打A女成傷、摔壞A女手機、剪去A女頭髮等強暴手段,將A女私行拘禁於王家妤住處,並以上開毆打行為壓制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等人對A女所為之前揭傷害、強制犯行,已分別包含於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中,而不另予論罪。公訴意旨認前揭傷害犯行應與私行拘禁、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分論併罰,容有違誤。
㈤就A女遭強制性交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221條第1項之幫助強制性交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而原審及本院均已當庭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涉犯法條規定及罪名,已予其充分答辯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黃麒勻、陳怡臻、劉秀禪、陳姵晴、林
家卉、林莉茹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事實欄所為雖觸犯上開兩罪名,但均係基於單一目的,且兩行為間具局部同一性,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應分論併罰,尚有未合。
㈧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按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其「情輕法重」者,縱非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惟經參酌該號解釋並考量其犯罪情狀及結果,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機能(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加重性交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本罪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7年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經查,被告所為雖對A女造成身心傷害,惟衡酌其於本案並非主使者之地位,且其已與A女達成調解,並於原審審理已給付第一期調解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復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已支付全部賠償金額15萬元完畢等節,此有調解筆錄影本1份及轉帳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333頁至第334頁、第437頁;本院前審卷㈠第155頁至第160頁),顯見被告已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綜合考量上情後,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猶嫌過重,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平,不無「情輕法重」之虞,經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機能,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量刑及不予沒收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所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事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已依約支付全部賠償金額15萬元完畢等節,業如前述,原判決未及斟酌此部分犯後態度,而為科刑,尚有未洽。從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而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黃麒勻僅因細故對A女心生不滿
,竟夥同被告、陳怡臻、陳姵晴、林家卉、林莉茹等人對A女為私行拘禁以及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不僅對A女造成前揭事實欄所載傷勢,更導致A女於本案後經診斷產生創傷性壓力症候群之侵入性、恐懼性畏避、警醒及反應性症狀及認知與情緒上之負面改變,甚且A女於原審證述過程中仍有哽咽、哭泣、激動大喊等情緒反應;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參與程度及角色分工、犯罪所生危害;另斟酌其僅坦承有傷害A女、然始終否認有為私行拘禁及加重強制性交等犯行,然於犯後與A女以15萬元達成和解,現已賠償完畢等節,業如前述;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6頁),暨其素行(見本院卷第173至174頁所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㈢被告固請求宣告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惟本案就被
告之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自不得宣告緩刑。
㈣被告與黃麒勻等人持犯本件之剪刀1把,雖為黃麒勻所有,然
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且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至其等持以對A女強制性交所用之黑色塑膠條1根,乃「花花家」屋內之物,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儀珊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