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蔡綉美被 告 陳俐陵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陳易成律師被 告 賴卜友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