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原 告 施嘉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李仲翔律師被 告 王煜堤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