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黃忠亮
林昭宏
葉麗蓁葉媚琴葉穎駿李貞瑩呂美華共 同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律師被 告 許獻中
林上紘
戴雨金
施雅鳳楊鳳珠林裕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謝亞彤律師被 告 鄭宜婷
張其元
劉光才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劉光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被告施雅鳳經本院通緝中,均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得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惟經原告等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