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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翁瑞裕

張大千葉嘉惠

黃馨瑩

王琛孫台安上 一 人送達代收人 朱重嶷被 告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楊鳳珠林裕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賴文萍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