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魏容僑
陳奕豪被 告 AAI SHEAU YEAH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