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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張宇賢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被 告 吳震烽

林裕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謝亞彤律師被 告 施雅鳳

戴雨金

楊鳳珠劉光才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熊原裔

陳達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吳震烽、劉光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被告施雅鳳經本院通緝中,均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得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