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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聲明 異議人即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傑選任辯護人 王昱棋律師

廖威智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辯護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審判程序進行辯論時,因站在法庭中間進行辯論,遭審判長以影響法庭秩序及安全為由,禁止辯護人於法庭中間進行辯論,並命辯護人回到辯護人席進行辯論,甚至在辯護人拒絕配合後,禁止辯護人當天之辯護,惟無法律規定辯護人辯論只能在辯護人席,且辯護人在法庭中間辯論係為方便使用簡報陳述,為合法行使辯護人職務,更未妨害法庭秩序,審判長關於「禁止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進行辯論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當日辯護」之訴訟指揮處分,已侵害被告防禦權,並妨礙辯護人行使辯護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

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理由載明,當事人或辯護人異議權之對象,僅限於「不法」之處分,而不包括「不當」之處分,考其緣由無非係為免當事人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裁量權範圍之訴訟指揮妥當性進行爭議,導致訴訟程序之拖延,或因人主觀上對於適當與否之看法不同而爭端不休,不符訴訟經濟原則,亦與裁量權行使之性質有悖。

㈡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而法庭席位之布置,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規定,訂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並於該規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圖二規定刑事法庭之席位配置如附圖所示。

㈢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

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第89條、第92條前段均有明定。從而,法庭開庭時,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審判長並有維持秩序之權,倘若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時之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依法即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

三、經查:㈠本院於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勝傑(下稱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審判程序,進行至辯論程序時,審判長諭請聲明異議人即辯護人廖威智律師(下稱異議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後,在開庭前已經測試在辯護人席位區可正常操作PPT(即異議人所稱之簡報系統)之情形下,異議人仍從辯護人席起身,移動至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站立在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經審判長諭知異議人「法庭席次有配置位置,請站在法庭配置位置辯護就好。」異議人仍堅稱其所站立之處係司法院宣傳示範影片展示之辯護位置,並提出司法院影片截圖為據,復稱於該處是其感到最舒服之辯護位置,而拒不返回辯護人席,經審判長告以異議人已阻擋審判長視線,致審判長無法綜覽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動態以進行訴訟指揮,妨害審判長有效即時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且異議人站立之位置距離合議庭法官席過近,有安全疑慮,異議人之行動顯有不當,妨礙法院執行職務,再三命令異議人回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位區,進行辯論,並禁止異議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異議人仍不移動,持續站在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在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並陳明要在所處位置辯論,拒絕回到辯護人座位辯論,審判長因而依法禁止異議人當日之辯護等情,有本院114年11月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詳如附件)。是異議人就審判長前開關於「禁止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進行辯論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當日辯護」之訴訟指揮處分聲明異議,顯然並非對於「不法」之處分聲明異議,即非為聲明異議程序之客體,合先敘明。

㈡又異議人既受被告之委任,到庭為被告進行辯護,即有依法

律程序,在法定席位上,遵守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所為之命令,為被告利益進行辯護之義務。然異議人捨此不為,堅持於法庭內審判程序進行中,言詞辯論時,站立在法庭中央,即便告以其所站立位置已阻擋審判長綜覽全庭之視線,且有安全疑慮之情形下,仍不遵守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要求其回到辯護人席辯論之命令,審判長基此審酌異議人之言語行動已然違法,進而禁止異議人開庭當日之辯護,審判長之相關訴訟指揮洵屬有據。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圖】

【附件: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審判筆錄節錄】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稱

一、延用上次審判程序所為的論告內容。

二、就審判長今日諭知是否跟法人的負責人共同犯本案銀行法罪嫌,本案卷證內雖有WCFX公司香港登記資料,錢卻是WCFX平台所經營,但這個平台的錢是否匯到這個公司,中間的證據似乎在卷內呈現的強度有待斟酌,就這部分請法院依法審酌。

三、本案被告並沒有指出任何有利被告的事證或反駁原審判決的佐證,由此可知,本案被告招攬吸金涉犯銀行法的罪嫌事證明確,原審判決極為妥適,請駁回被告上訴。

被告稱請律師幫我表示意見。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為被告許勝傑辯護稱:

有句話這麼說,要藏一片樹葉最好藏的地方是樹林,在這種銀行法非法吸金案件其實很常看到一個狀況是實際上在招攬投資的人,好像很喜歡假扮成受害人對其他人作提告動作......(辯護人廖律師移動位置至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站立)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退一步,站在另一位辯護人旁邊。法庭席次有配置位置,請站在法庭配置位置辯護就好。

辯護人廖律師稱:

上次已報告過,這是刑事、民事法院自己的宣傳影片,辯護人的位置就在這裡。

(辯護人廖律師庭呈司法院辯護影片截圖3張)。

審判長問

此三張截圖是否要附卷?辯護人廖律師答可以附卷。

檢察官答

這就是廣告,且法庭席次已寫得非常淸楚,事實上檢察官也認為辯護人站在我前面對於我而言是有壓力的,這是被告跟證人區,我看不出有律師可以站的任何法律依據,檢察官請審判長諭知辯護人站在自己的欄位,不要站在中間影響大家的視覺及造成大家的心理壓力。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不覺得我站在這裡會影響檢察官的心理壓力,且我是在辯論的時間站在這裡,但你這樣我覺得也有妨礙到我,我可以退到這裡來但就是這樣子,好嗎。

(辯護人廖律師移動位置至證人席旁站立)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往辯護人席位區移動,法庭位置配置的地地方移動進行辯論。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問過司法院、問過法務部也問過公會,我這個位置是沒有問題的,若庭上真的覺得有問題,你要考慮禁止我作這場辯護,我也尊重你的訴訟指揮,但這場辯論你覺得我站的位置太近,我最多就是退到這裡,我不會回到我的位置上,我要在這邊作辯論。

審判長諭知:上次已有告知請辯護人回到席位區進行辯護的理由。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覺得這不是很正當的理由、而且妨害我作辯論。

審判長諭知:請你回去辯護人席位區進行辯論,請辯護人說明這這部分為何會妨害到你的辯護權行使。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站在這個地方,哪裡有妨害到法庭的秩序,我是在受命法官詢問時站在這裡嗎?還是我在提示證據時站在這裡?我都沒有,我在我辯論的時間起來站在這邊,我尊重庭上,我作辯論,這樣有問題嗎。

審判長諭知:因為辯護人廖律師離開法庭所配置的辯護人席區,

移動至法庭中間證人席的前方跟書記官紀錄檯前中間的位置,在審判長位置的正前方辯論。阻擋審判長視線,致審判長無法看到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妨害審判長有效即時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必須綜覽法庭內檢察官、告訴人、被告、旁聽席位等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以進行訴訟指揮,且辯護人所站立的位置距離合議庭法官的位置過於接近,有安全疑慮,行動顯有不當,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現在命令辯護人請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位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

(審判長請值庭法警借相機)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拒絕回到我的辯護人座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辯護人做辯論只能在辯護人座位。請法警拍照時,也照旁聽席,照出今日現場根本沒有人在旁聽。

檢察官稱:

跟檢察官距離很近,檢察官有心理壓力。

辯護人廖律師稱:

辯護人走到法庭中間的目的是為了要幫被告許勝傑進行辯論,並且比較方便使用PPT ,這是在合法行使我的律師職務,進行辯論工作,並無妨害到法庭秩序也無影響到任何人。實際上審判長剛剛所提及相關情形,全部都是不存在的,審判長的位置處在高處,不會因為辯護人站在中間用PPT 辯論,就影響其視線。審判長剛剛提到可能會無法讓其即時做訴訟指揮,我不明白的是,我在中間作辯護,如果後面真的發生什麼事情,為何審判長會無法即時進行訴訟指揮,這是完全不對的,甚至現場根本無其他人旁聽,沒有其他民眾的權益跟安危需要考量。如果只是因為個人喜好,不喜歡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辯論,就要求辯護人回去自己的座位上辯論,影響被告防禦權益,也影響辯護人工作權益,這是不對的行為。實際上辯護人走到法院中間作辯論是行之有年的慣例,辯護人已經去電律師公會、司法院及法務部,相關人員都跟我說在我們作辯論時相關的法庭空間本來就可以作合理運用,不是說我只能坐在我的位置上辯論,若審判長覺得我這樣做有問題,我仍堅持在我最舒服的位置上幫我的客戶辯護,因為我覺得這樣我作這個工作可以達到比較好的辯護效果,但如果我為了幫助客戶達到比較好的辯護效果,要求我回到我的座位上,我是拒絕的,若要因此而剝奪掉我在這邊的權利,那也沒關係,我會再合法提起上訴。

審判長問

你剛剛說請辯護人回去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會妨害辯護人辯護權的行使,請問請你回去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對辯護權的行使有何妨礙?辯護人有使用PPT 的需求,開庭前經測試結果,在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可正常操作PPT?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每個案件,刑案辯護都是在法庭中間站著做辯護,這已經行之多年,也是我個人的習慣,由此可知站在法庭中間辯論,是我比較自在及舒服的方式,在這樣的方式下,能幫忙被告許勝傑做辯護的效果會最好,如果要我回去辯護人席進行辯論,我覺得不習慣,也很彆扭,實際上過去也曾經看過其他辯護人在法庭中間做辯論,也無見過任何法官提到有妨害秩序或受影響的狀況,而且多數我曾旁聽過的案件,在辯護人席坐著辯論的狀況,上面的三個法官多數根本沒有在聽,這只是一個跑程序的動作,因此我認為在辯護人席作辯論的效果明顯欠佳。我自己的經驗,在法庭中間站著做辯論,三位法官才會比較能聚焦在我辯論的內容,對被告的保護才會最大。基於對被告辯護的最大利益,我堅持要在法庭中間做辯論,實際上我並無妨害法庭進行程序,先前法院提示證據時,我並沒有走到中間,我是在辯護人席坐著,受命法官在訊問被告時,我也是在辯護人席坐著,我只有在自己要進行辯護工作時,我才站在法庭的中間,整個審判過程我都是完全尊重法院的訴訟指揮。也希望法院能夠尊重辯護人辯護的權利。

告訴人侯沁潔突然離開告訴人席走到法庭門口。【11:13】受命法官稱:請告訴人不要隨意離席,要經過審判長同意才能離開法庭。

告訴人侯沁潔經受命法官提醒後回座。

(值庭法警拍攝辯護人廖律師站立於法庭位置照片)告訴人侯沁潔稱:希望可以暫離庭,上廁所。

審判長稱:因為剛剛視線被擋住,所以沒有看到,告訴人侯沁潔上完廁所後請儘速回法庭。

告訴人侯沁潔經審判長同意後暫離庭。【11:14】審判長諭知:上次審理期日及剛剛諭知時都有告知過律師,因為

你移動到法庭中間進行辯論,站在我正前方的位置會阻擋我的視線,我會無法看到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所以無法即時有效地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故剛剛命令你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並禁止你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就像方才告訴人擅自起身,要離開法庭,我因為被你擋住無法即時看到他的狀況一樣,我的理由就是這樣。所以再次告知你,現在禁止你繼續站在法庭中間的位置進行辯論。請辯護人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布的命令,請辯護人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辯護人請回座,我們要繼續辯論。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告訴人侯沁潔入庭【11:18】。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出來就是要辯論,你如果禁止我辯論,這項程序我就會回座,但如果要進行辯論,我就是要站在這個位置。剛剛審判長提到沒有看到告訴人,那是因為方才我後面至少站了三至四位法警,告訴人是從法警的背後往外面衝的,所以是被我擋到還是被法警擋到是不確定的,不能說因為剛剛告訴人的動作沒有看到,就想將這件推給辯護人,這是不對的,實際上我站在這裡根本不會影響到你的視線。

(審判長請值庭法警站在審判長身後,以審判長視線照相。)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廖律師目前站在法庭中間的位置,在我的正

前方,就是擋到我的視線正前方,在你背後的所有法庭空間跟人員,包括現我的位置就看不到在你後方的法警位置及你身後法庭後旁聽席的位置,這個區域我都看不到,再次告知,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我們要進行辯論,請辯護人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布之命令,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如果辯護人再次經制止不聽,審判長要依法院組織法第92條規定,禁止辯護人今日的辯護。

辯護人廖律師稱:

好,我今日要辯論就是要站在中間辯論,除非你禁止我辯護或要取消我的辯護,那下個程序我就會回去,因為我很尊重法院,但也希望法院尊重我的辯護,我的辯護工作就是想站在中間辯護,我不覺得站中間到底會影響什麼秩序,而且說實在,我站在這邊真的有大到讓你整個看不到後面嗎,而且後面有三、四個法警,到底有什麼秩序需要庭上維護,其實審判長就是不習慣辯護人站在中間辯論,硬要找理由讓我回去,其實說白了就是這樣,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我要作辯護就要站在中間。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審判長問

所以辯護人是拒絕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的命令,拒絕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還要繼續站在法庭中間?(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站在中間就是要準備幫許勝傑作辯論,若不讓我站在法庭中間幫許勝傑辯論,請審判長依法處理。

審判長問

所以辯護人是拒絕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的上開命令,請明確回答,是拒絕遵守嗎?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就直接說,如果是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我都尊重,但我站在中間沒有影響到任何的法庭秩序,是哪裡的法庭秩序會因為我站在這裡作辯論而受到影響你根本也講不清楚,若是合理命令我當然遵守,若只是因為看不慣辯護人站在中間作辯論,要把辯護人趕回他的辯護人席作辯論,這樣不會影響到你,這樣不需要被我強迫一定要聽我的辯論內容,那沒有關係,你可以作你的裁示,你依法處理,但我要幫許勝傑作辯論,我一定要站在這裡作辯論。請審判長講清楚我違反什麼法庭秩序及安全。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廖律師違反本院所發布為維持法庭秩序及安

全,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區之命令,仍執意站在法庭中間,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行動顯有不當,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2條規定,禁止辯護人今日之辯護。

辯護人廖律師稱:請求提前離庭。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廖律師離庭。

辯護人廖律師退庭。【11:26】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