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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聲明 異議人即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傑選任辯護人 王昱棋律師

廖威智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審判長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及11月5日審判期日,以訴訟指揮為由,介入及妨礙辯護人所呈現「在自己位置前面為被告辯護」之方式,惟此係辯護人針對自己辯護方式之自由及權限,亦為法庭空間之合理運用,並無妨礙法院進行之秩序以及影響審理過程,且辯護人在多個法院亦採取相同辯護方式,未曾遭認有妨礙審判長視線以及影響秩序之情形,據悉在日本、香港、韓國、美國、英國、澳洲、大陸及德國等地法院,辯護人均可站在相同位置辯護,同樣沒有視線跟妨害法庭秩序之問題,況司法院官網也有辯護人及檢察官站在同位置進行辯護、論告之影片,因此,審判長以辯護人阻礙視線並有違反法庭秩序為由,禁止辯護人站在所擇位置辯護係違法之訴訟指揮,審判長復於114年11月5日審判期日,強行打斷辯護人之辯護,甚至要求法警當庭對辯護人拍照,實有損辯護人在庭尊嚴,並侵害被告訴訟上基本人權,以及被告與辯護人之辯護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對審判長於114年10月21日、11月5日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院審理本件聲明異議之範圍辯護人前於114年11月21日即具狀,以審判長於114年11月5日審理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刑事案件時,要求辯護人回到辯護人席區辯護,並因辯護人拒絕遵從而禁止辯護人當日辯護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裁定駁回在案。茲辯護人於本院114年12月5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再度就審判長於114年11月5日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並增加同年10月21日審判期日關於「要求辯護人回到辯護人席辯護」之訴訟指揮亦聲明異議。因此,本院審理本件聲明異議之範圍,即涵括辯護人對審判長於114年10月21日、11月5日審判期日關於「禁止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進行辯論」、「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或「禁止辯護人於114年11月5日審判期日當日辯護」等三個部分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之部分審理,合先敘明。

三、本件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

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理由載明,當事人或辯護人異議權之對象,僅限於「不法」之處分,而不包括「不當」之處分,考其緣由無非係為免當事人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裁量權範圍之訴訟指揮妥當性進行爭議,導致訴訟程序之拖延,或因人主觀上對於適當與否之看法不同而爭端不休,不符訴訟經濟原則,亦與裁量權行使之性質有悖。

㈡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而法庭席位之布置,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規定,訂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並於該規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圖二規定刑事法庭之席位配置如附圖所示。此等席位之分配與設置,不僅隱含對於在法庭內活動人員之尊重,針對不同職稱配置相應之席位,輔以適當之間隔與距離,更係在有限之場域內,提供在場人員健康權與空間權之維護,使在場人員之身心得以安放、感受安全,乃人性尊嚴之基本需求。換言之,法庭活動時,人與人間保持適當之距離本身即是一種保護,直接影響在庭時之安全感,以及陳述能否完足,在此一前提下,審判長運用訴訟指揮權,對於法庭活動時席位之配置,依法要求或為適度之調整,應允為訴訟指揮權之絕對尊重與絕對行使,以最大程度保障在庭各個人員(含法院職員在內之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員)之權益。

㈢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

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第89條、第92條前段均有明定。從而,法庭開庭時,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審判長並有維持秩序之權,倘若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時之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依法即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

四、經查:㈠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1

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勝傑(下稱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審判程序,進行至辯論階段時,審判長諭請聲明異議人即辯護人廖威智律師(下稱異議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異議人從辯護人席起身,移動至書記官紀錄檯前方與證人席之間,即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經審判長諭知異議人在辯護人席辯論即可,辯護人以使用簡報檔遙控器可能需靠近通譯席之電腦主機感應較為靈敏為由,繼續站在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審判長告以如確實發生操作感應上之問題,會再請資訊人員到場處理,異議人仍以其習慣站立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辯護、司法院宣導影片演示辯護人辯護位置係在該處為由,不願回到辯護人席區,即便經審判長告以異議人所在位置與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位不符,且異議人所站位置,已遮擋審判長視線,影響到審判長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查看辯護人身後整個法庭活動狀況等情,惟異議人僅肯往其左或右稍微挪動至書記官紀錄檯或通譯檯前方,仍不肯歸位,因彼時已逾12時30分許,且檢察官另有要公處理,審判長因而諭知改期,另再安排空間較大之法庭,以滿足辯護人對於空間之需求等情,有本院114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詳如附件一)。

㈡嗣本院於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空間最為寬敞

之專一法庭,再度進行同案審判程序,至辯護人辯論階段時,由於本院已於庭前測試簡報系統可在辯護人席位正常運作,異議人理當於其座位操作無虞,且其左右空間寬敞,不至於影響其辯論之發揮程度,惟異議人仍從辯護人席起身,移動至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站立在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經審判長諭知異議人「法庭席次有配置位置,請站在法庭配置位置辯護就好」,異議人卻堅稱其所站立之處係司法院宣傳示範影片展示之辯護位置,並提出司法院影片截圖(見本院卷一第335、352、354、356頁)為據,復稱於該處是其感到最舒服之辯護位置,而拒不返回辯護人席,經審判長告以異議人已阻擋審判長視線,致審判長無法綜覽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動態以進行訴訟指揮,妨害審判長有效即時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且異議人站立之位置距離合議庭法官席過近,有安全疑慮,異議人之行動顯有不當,妨礙法院執行職務,再三命令異議人回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並禁止異議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區辯論,異議人仍不移動,持續站在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在審判長前方之法庭中央位置,並陳明要在所處位置辯論,拒絕回到辯護人座位辯論,審判長因而依法禁止異議人當日之辯護等情,有本院114年11月5日審判筆錄附卷可佐(詳如附件二)。

㈢綜觀上開二次審判期日,異議人在訴訟程序言詞辯論階段進行中,就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等規定,對於「禁止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進行辯論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於114年11月5日審判期日禁止辯護人當日辯護」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顯然並非對於「不法」之法院處分聲明異議,即非為聲明異議程序之客體,合先敘明。

㈣再者,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院

組織法第88條定有明文。此乃賦予審判長於法庭開啟至閉合之期間內,為達成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依照法令規定所為之相關指揮權能,此權能不僅包含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序事項,亦包含法庭場地之布置、各人所在席位之配置與調整陳述時所在位置等實體事項,並涵括開庭秩序之維持與在場人員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自由、安全等權益之維護、設備器械之正常運作,以及法庭場域空間之完善。此可從實務上多次出現訴訟案件有「出庭人數超過法庭配置席次」、「被告或證人須行隔離訊(詰)問」、「為被害人設置適當之保護或遮隱設備」、「避免疾病傳染所採取之防護措施」等需求時,審判長須事前協調相關人員,作出妥善且相應之規劃,可見一斑。從而,審判長自應視實際需求,充分運用訴訟指揮權,指揮法警、書記官、錄事、通譯、庭務員、助理等法院人員及所有在場人士就現場開庭狀況,為相關之調整與因應。而審判長此等訴訟指揮之權能,當然包含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相關規定,要求法庭人員於各自所在席位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以權衡、兼顧並維護參與訴訟活動之各方諸如身心健康與安全等權益,已如前述,實無需贅言。此等指揮權之絕對行使與尊重,在我國兩造對抗型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尤顯重要。倘非如此,舉例言之,在庭之人可依其等喜好擇定位置進行訴訟活動,相當宣示處於兩造對抗中之關係人等(原則上為檢察官、告訴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一方,與被告、輔佐人和辯護人之他方),可任意到具有敵對立場之他方席區進行陳述,無啻營造挑釁氛圍,進一步製造雙方衝突之機會,顯然不利於爭端之解決,以及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

㈤又本案前開審判程序進行時,審判長已告知異議人,關於其步出辯護人席位,站在審判長前面、書記官紀錄檯與證人席中間進行辯護時,因其身軀遮擋審判長之部分視野,已使審判長無法綜覽全庭,有無法及時並有效應付法庭突發狀況、維持法庭秩序之疑慮,且辯護人所在位置距離合議庭法官過近,有安全疑慮,並有審判長諭知法警從審判長席拍攝辯護人所站位置之照片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66頁)可參,足認審判長視野確實受到影響。參以114年11月5日審判時,也確實發生告訴人突然離席已走到法庭門口,審判長視線受阻而未察覺,係受命法官發現而出聲提醒回座,始阻止告訴人任意離庭之情況。檢察官復對於異議人站在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間辯論之舉,當庭表示:「法庭席次已寫得非常淸楚,事實上檢察官也認為辯護人站在我前面對於我而言是有壓力的,這是被告跟證人區,我看不出有律師可以站的任何法律依據,檢察官請審判長諭知辯護人站在自己的欄位,不要站在中間影響大家的視覺及造成大家的心理壓力」等語明確,有附件二筆錄可參。此皆在在顯示異議人辯論時所依憑己意擇定站立之位置,已然造成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阻礙,並造成訴訟他造之不適。異議人猶辯稱其「習慣站在法庭中間為被告進行辯護」、「站在法庭中間辯護是我比較自在及舒服之辯護方式,能達到較好之辯護效果」、「我不覺得我站在這裡會影響檢察官的心理壓力」、「你(按:指檢察官)這樣我覺得也有妨礙到我」,顯然完全基於其個人利益觀點出發,惟此非審判長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於如何配置法庭活動區域與如何進行訴訟活動之唯一考量,審判長仍需依個案性質、當庭訴訟之具體需求、法庭活動人員之基本權益等一切情狀,為綜合考慮,並為適當之指揮。本案審判長綜整上開各情,為謀求法庭秩序之維護、當事人權益之周延,依法要求異議人按前述法庭席位配置之規定,回到其所屬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護,乃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適當行使,尚無從僅因辯護人之辯護習慣、個人舒服與否,而無視法令規範,容任異議人喜好,置訴訟其他當事人及法庭秩序之維護於不顧。辯護人再舉他國法院及其在我國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法庭辯護時,均可立於法庭中央陳述為例,復提出司法院製作之審理程序影片截圖(見本院卷一第352、354、356頁),質疑審判長未能遵照司法院之指引,讓其站在法庭中央辯護之訴訟指揮有誤云云。惟各國法制不同,個案互殊,各法庭審理案件之時、空背景與環境有異,審判長依據個案狀況調整因應作法,本無從比附援引,況審判長僅係要求辯護人依法回歸其本身應處之席位,核非法外之要求,訴訟指揮並無違誤。至於辯護人所提出之司法院影片截圖,明顯係司法院為使閱聽大眾聚焦陳述人之演出(見本院卷一第356頁有國民法官演員坐於合議庭位置),摒除陳述人以外之人在視覺上之干擾,以利於戲劇效果呈現所製作之國民法官制度宣導影片。本案異議人身為律師,係法律專業人士,執業有年、經驗豐富,當能析辨本案並非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更非受戲劇效果規制拘束之法庭活動。又即便本案為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審判長亦得因應開庭需要而對於當事人陳述位置為適度調整之訴訟指揮,自不待言。

㈥最後,本案異議人既然受被告之委任,到庭為被告進行辯護

,即有依法律程序,在法定席位上,遵守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所為之命令,為被告利益進行辯護之義務。然異議人先後二次審判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時,堅持要站在法庭中央辯論,即便經審判長告知異議人所站立之位置已阻擋審判長綜覽全庭之視線,且有安全疑慮之情形下,仍不遵守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要求其回到辯護人席辯論之命令,審判長基此於114年11月5日審判程序進行時,審酌異議人不遵守審判長訴訟指揮之言語行動已然違法,進而禁止異議人當日之辯護,洵屬有據。

㈦至於辯護人以其於114年11月5日辯論時,審判長指揮法警當

庭對其拍照一節有損其尊嚴云云。然查,彼時在法庭內活動之人員,不僅有檢、辯雙方,並有告訴人在場,法庭大門對外呈開啟狀,係處於一般民眾可隨時進入旁聽之公開狀態,有彼時從法庭各角度拍攝之照片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58至368頁)可參,顯非僅針對辯護人拍攝。而審判長對於法庭安全與秩序維護之職責,係自法庭開啟時起至閉合止,須始終得以完整綜覽整個法庭為主,俾能及時並有效作出相對應之訴訟指揮狀態,審判長視角所及、聽覺所觸之處,均應力求無所遮蔽或障礙,方屬合理、安全之法庭環境。茲異議人斯時站在審判長前方,已有遮擋審判長部分視線之情況,經審判長命令回座,拒不遵從,審判長因之諭請法警持相機拍攝法庭現狀,並命其中一張照片拍攝之角度需站到審判長席旁,與審判長平行之視角往審判長所面對法庭之方向拍攝,盡可能完整呈現彼時法庭活動之狀態,欲證明辯護人所站位置確有遮擋審判長視野、妨害秩序及與合議庭法官距離過近之實,而異議人見狀亦要求拍照顯現旁聽席無人之情況,均有該次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38至339、336頁)可佐,且從照片可看出,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庭務員、書記官、轉譯人員、檢察官、告訴人、法警、異議人、另名辯護人與被告均一併入鏡(見本院卷一第358至368頁)。觀諸拍照過程,顯非針對異議人一人為之,更與攝得人員之尊嚴與否無涉,尚不能僅以異議人所質旁聽席無他人在場旁聽,即認審判長無察看法庭全景視線之需要,否則豈非因旁聽民眾之進出與否,致令異議人來回於辯護人席與法庭中央之間走動,凸顯荒謬。異議人企以「站在自己位置前面為被告辯護」飾其執意站在法庭中央,拒絕在法庭配置之辯護人席位區行使辯護權之事實,並藉由「所擇辯護位置乃屬辯護方式」等語,將辯護權無限上綱,稱其辯護權受侵害,一再以其「個人習慣」、「舒服與否」等個人感受,進而要求其他權利退讓,異議人據此率爾指摘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實屬無的;復預設如若無站在法庭中央辯論,本庭不會聽其陳述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38至339、336頁),更屬無稽,均委無足取。

五、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附圖】【附件一:114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審判筆錄節錄】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稱:

一、本件被告所犯銀行法罪嫌部分,罪證明確,他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等,顯不相當的部分可以參考今日庭呈還有眾所周知的中央銀行五大銀行存放款利率歷史月資料的案關期間的利率就可以得知。

二、被告雖一再指林政偉的部分,說他也有犯本案罪嫌,要規避他的責任,但是林政偉的部分根本案被告許勝傑部分實在是無關,沒有辦法做為被告卸責的事證。

三、綜上,本案卷證事證已明,被告並未提出足以變異原審判決的任何有利事證,被告上訴顯無理由,請駁回被告上訴。

被告稱:

請律師幫我表示意見。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為被告許勝傑辯護稱:

因為感應問題,我可能要靠近。以前我們在學校上課的時候,我的刑訴老師曾經跟我們說過,他問我們說......(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移動位置至書記官席前方。)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站在那裡就好了,好不好。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感應問題。

檢察官稱:

感應不到再上前就好,應該是感應的到。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那我繼續辯論,謝謝。老師曾經問過我們說......審判長諭知:

辯護人你這樣子,你站在原位,如果真的感應不到,我們再......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比較習慣站在這裡,審判長可以嗎?審判長諭知:

我們位子就是在那裡,不好意思,你這樣站在那裡我們會......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可是司法院的那個宣導影片辯護人都是站在這裡的啊。難道司法院的指引是不對的嗎?審判長諭知:

那是影片,我們的位子就是在那裡。這個沒有什麼好爭執的。

檢察官稱:

尊重審判長的......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我們來處理就好了。辯護人,我們就是在我們原來的位置辯論就好了,好不好,如果真的有感應的問題,我們再看要怎麼處理。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喜歡站在這裡,難道審判長不可以嗎?而且我剛才有測試過,的確會有感應的問題。

審判長諭知:

對,如果有問題我們再來處理嘛。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好。

審判長諭知:

法庭配置的位置就是這樣,我們就站在我們法庭配置的位子來進行辯論,這樣也沒有什麼困難的地方,如果真的感應有問題,我們再來處理。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站在這邊是審判長是覺得有什麼問題嗎?審判長諭知:

跟法庭配置的位置不符,這個是司法院配置的法庭位置就是在這裡,辯護人席就是在那裡。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司法院官方的宣傳影片其實辯護人都站在這裡啊。

審判長諭知:

司法院配置的位置就是在那裡。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不然審判長你告訴我......審判長稱:

如果今天檢察官論告的時候站到中間來,我也會請檢察官回他的位子去,這不是只有針對誰。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那我想知道說為什麼我必須要回去,有規定嗎?審判長諭知:

就司法院配置的位子就是在那裡啊。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司法院的相關的宣傳影片辯護人都站在中間做辯論的啊,我依照司法院的指引這有什麼問題?我可以之後再補給你。

受命法官稱:

司法院不是法院。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司法院是針對這個法庭活動......受命法官稱:

也不是審判本案的法院。請尊重審判長的指揮訴訟的權。你所在的位子也不過是你原來位子,只是請你回到位子上,請尊重審判長。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很尊重審判長,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不能站在這邊,別的庭都可以,為什麼這件不行?審判長稱:

別的庭是別的庭,我們的法庭我請你回你法庭上配置的位子去辯論,因為你站在那會影響到我看到後面整個法庭的狀況,你會擋住我的視線。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那我讓開一點可以嗎?(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稍微向其左方移動,仍於書記官席前方。)審判長諭知:

請你回到你的位子,如果你真的感應有問題或怎麼樣,我們請資訊室來協助或看要怎麼處理。訴訟指揮是法庭在指揮、法官在指揮,別的法庭怎麼、法官怎麼、他的習慣怎麼做,我不知道,我就請你請辯護人回到位子去,因為你會擋住我看到整個法庭活動的視線。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尊重法院的訴訟指揮,但訴訟指揮要合理啊。

審判長稱:

我已經告訴你原因了。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而且我不知道我體型這麼龐大,我站在這邊就會擋住你整個視線,你看不到後面法警、看不到後面旁聽民眾嗎?審判長諭知:

我看不到有人進出或離開,我看不到,被你擋住。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那我站旁邊一點行嗎?(選任辯護人廖律師向其右方移動,於通譯席前方)審判長諭知:

一樣,你會擋住這邊告訴人的位置,你就擋住我了。如果告訴人舉手我也看不到。所以這個我不曉得有什麼困難,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也不知道我站在這邊到底是有什麼問題。

審判長諭知:

我已經告訴你原因了,就是你站這裡如果後面剛好有人進來或是有人離開我會看不到,所以請你回你的位子,因為你的後面是牆壁,不會擋住整個法庭其他人的動線,檢察官的後面也是牆壁,所以檢察官如果論告他要站到中間來,我一樣會請檢察官回去檢察官法庭配置的位子上面去,因為後面是牆壁,不會擋住我的視線。我已經告訴你原因了,請辯護人就尊重法院的訴訟指揮,你就回你的位子去開始辯論,我們節省時間好嗎。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對啊,你一直打斷我當然就是......審判長諭知:

那我就請你回位子啊,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在我的位子旁邊這樣也不行?審判長諭知:

你可以再往旁邊一步。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那我在這可以吧。

審判長諭知:

你可以再往旁邊一步嗎?你的位子沒有在那裡。

受命法官稱:

辯護人你到底在爭執什麼?我不懂耶。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也不懂啊。

受命法官稱:

我太不理解,你要為你的當事人......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為什麼要這麼制止我?對啊,我要怎麼做辯護到底為什麼不能站在這裡。

受命法官稱:

真的不懂你耶。那今天要辯論嗎?然後把你反應給司法院的宣傳資料,居然讓辯護人用這種方式來跟法院來表示意見,那我們會把你的意見反應給司法院,它怎麼宣導的,可以用這樣子的方式,審判長只是簡單就位子上的訴訟指揮,希望您回去。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不就在我的位子旁邊嗎,在我位子旁邊這樣不行嗎?對阿。

受命法官稱:

審判長已經說了。審判長不是已經說了嗎?審判長諭知:

我已經講了我的理由了,是你不接受。然後檢察官剛剛有說12點半要開會。

檢察官稱:

因為我是主席,我們有開一個行政巡講。

審判長問

所以檢察官今天沒有時間再進行辯論了是不是?檢察官答

我頂多再3分鐘,因為我是主席,不然就是我要回去找代理。

審判長諭知:

那我們改期好了。

受命法官稱:

換那個,我們到時候測試比較好的,讓你可以在原位,然後再換大法庭,讓你不要那麼侷限,也不會擋住審判長的視線,再挑一個法庭,我再去處理,但是我真的不了解為什麼大律師要這樣子。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也不了解為什麼庭上要這樣子制止我,站在我自己座位的前面這邊做辯論。

【附件二: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審判筆錄節錄】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稱

一、延用上次審判程序所為的論告內容。

二、就審判長今日諭知是否跟法人的負責人共同犯本案銀行法罪嫌,本案卷證內雖有WCFX公司香港登記資料,錢卻是WCFX平台所經營,但這個平台的錢是否匯到這個公司,中間的證據似乎在卷內呈現的強度有待斟酌,就這部分請法院依法審酌。

三、本案被告並沒有指出任何有利被告的事證或反駁原審判決的佐證,由此可知,本案被告招攬吸金涉犯銀行法的罪嫌事證明確,原審判決極為妥適,請駁回被告上訴。

被告稱請律師幫我表示意見。

選任辯護人廖律師為被告許勝傑辯護稱:

有句話這麼說,要藏一片樹葉最好藏的地方是樹林,在這種銀行法非法吸金案件其實很常看到一個狀況是實際上在招攬投資的人,好像很喜歡假扮成受害人對其他人作提告動作......(辯護人廖律師移動位置至證人席及書記官紀錄檯之間站立)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退一步,站在另一位辯護人旁邊。法庭席次有配置位置,請站在法庭配置位置辯護就好。

辯護人廖律師稱:

上次已報告過,這是刑事、民事法院自己的宣傳影片,辯護人的位置就在這裡。

(辯護人廖律師庭呈司法院辯護影片截圖3張)。

審判長問

此三張截圖是否要附卷?辯護人廖律師答可以附卷。

檢察官答

這就是廣告,且法庭席次已寫得非常淸楚,事實上檢察官也認為辯護人站在我前面對於我而言是有壓力的,這是被告跟證人區,我看不出有律師可以站的任何法律依據,檢察官請審判長諭知辯護人站在自己的欄位,不要站在中間影響大家的視覺及造成大家的心理壓力。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不覺得我站在這裡會影響檢察官的心理壓力,且我是在辯論的時間站在這裡,但你這樣我覺得也有妨礙到我,我可以退到這裡來但就是這樣子,好嗎。

(辯護人廖律師移動位置至證人席旁站立)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往辯護人席位區移動,法庭位置配置的地地方移動進行辯論。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問過司法院、問過法務部也問過公會,我這個位置是沒有問題的,若庭上真的覺得有問題,你要考慮禁止我作這場辯護,我也尊重你的訴訟指揮,但這場辯論你覺得我站的位置太近,我最多就是退到這裡,我不會回到我的位置上,我要在這邊作辯論。

審判長諭知:上次已有告知請辯護人回到席位區進行辯護的理由。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覺得這不是很正當的理由、而且妨害我作辯論。

審判長諭知:請你回去辯護人席位區進行辯論,請辯護人說明這這部分為何會妨害到你的辯護權行使。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站在這個地方,哪裡有妨害到法庭的秩序,我是在受命法官詢問時站在這裡嗎?還是我在提示證據時站在這裡?我都沒有,我在我辯論的時間起來站在這邊,我尊重庭上,我作辯論,這樣有問題嗎。

審判長諭知:因為辯護人廖律師離開法庭所配置的辯護人席區,

移動至法庭中間證人席的前方跟書記官紀錄檯前中間的位置,在審判長位置的正前方辯論。阻擋審判長視線,致審判長無法看到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妨害審判長有效即時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必須綜覽法庭內檢察官、告訴人、被告、旁聽席位等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以進行訴訟指揮,且辯護人所站立的位置距離合議庭法官的位置過於接近,有安全疑慮,行動顯有不當,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現在命令辯護人請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位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位區辯論。

(審判長請值庭法警借相機)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拒絕回到我的辯護人座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辯護人做辯論只能在辯護人座位。請法警拍照時,也照旁聽席,照出今日現場根本沒有人在旁聽。

檢察官稱:

跟檢察官距離很近,檢察官有心理壓力。

辯護人廖律師稱:

辯護人走到法庭中間的目的是為了要幫被告許勝傑進行辯論,並且比較方便使用PPT ,這是在合法行使我的律師職務,進行辯論工作,並無妨害到法庭秩序也無影響到任何人。實際上審判長剛剛所提及相關情形,全部都是不存在的,審判長的位置處在高處,不會因為辯護人站在中間用PPT 辯論,就影響其視線。審判長剛剛提到可能會無法讓其即時做訴訟指揮,我不明白的是,我在中間作辯護,如果後面真的發生什麼事情,為何審判長會無法即時進行訴訟指揮,這是完全不對的,甚至現場根本無其他人旁聽,沒有其他民眾的權益跟安危需要考量。如果只是因為個人喜好,不喜歡辯護人站在法庭中間辯論,就要求辯護人回去自己的座位上辯論,影響被告防禦權益,也影響辯護人工作權益,這是不對的行為。實際上辯護人走到法院中間作辯論是行之有年的慣例,辯護人已經去電律師公會、司法院及法務部,相關人員都跟我說在我們作辯論時相關的法庭空間本來就可以作合理運用,不是說我只能坐在我的位置上辯論,若審判長覺得我這樣做有問題,我仍堅持在我最舒服的位置上幫我的客戶辯護,因為我覺得這樣我作這個工作可以達到比較好的辯護效果,但如果我為了幫助客戶達到比較好的辯護效果,要求我回到我的座位上,我是拒絕的,若要因此而剝奪掉我在這邊的權利,那也沒關係,我會再合法提起上訴。

審判長問

你剛剛說請辯護人回去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會妨害辯護人辯護權的行使,請問請你回去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對辯護權的行使有何妨礙?辯護人有使用PPT 的需求,開庭前經測試結果,在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可正常操作PPT?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每個案件,刑案辯護都是在法庭中間站著做辯護,這已經行之多年,也是我個人的習慣,由此可知站在法庭中間辯論,是我比較自在及舒服的方式,在這樣的方式下,能幫忙被告許勝傑做辯護的效果會最好,如果要我回去辯護人席進行辯論,我覺得不習慣,也很彆扭,實際上過去也曾經看過其他辯護人在法庭中間做辯論,也無見過任何法官提到有妨害秩序或受影響的狀況,而且多數我曾旁聽過的案件,在辯護人席坐著辯論的狀況,上面的三個法官多數根本沒有在聽,這只是一個跑程序的動作,因此我認為在辯護人席作辯論的效果明顯欠佳。我自己的經驗,在法庭中間站著做辯論,三位法官才會比較能聚焦在我辯論的內容,對被告的保護才會最大。基於對被告辯護的最大利益,我堅持要在法庭中間做辯論,實際上我並無妨害法庭進行程序,先前法院提示證據時,我並沒有走到中間,我是在辯護人席坐著,受命法官在訊問被告時,我也是在辯護人席坐著,我只有在自己要進行辯護工作時,我才站在法庭的中間,整個審判過程我都是完全尊重法院的訴訟指揮。也希望法院能夠尊重辯護人辯護的權利。

告訴人侯沁潔突然離開告訴人席走到法庭門口。【11:13】受命法官稱:請告訴人不要隨意離席,要經過審判長同意才能離開法庭。

告訴人侯沁潔經受命法官提醒後回座。

(值庭法警拍攝辯護人廖律師站立於法庭位置照片)告訴人侯沁潔稱:希望可以暫離庭,上廁所。

審判長稱:因為剛剛視線被擋住,所以沒有看到,告訴人侯沁潔上完廁所後請儘速回法庭。

告訴人侯沁潔經審判長同意後暫離庭。【11:14】審判長諭知:上次審理期日及剛剛諭知時都有告知過律師,因為

你移動到法庭中間進行辯論,站在我正前方的位置會阻擋我的視線,我會無法看到法庭全部空間及所有人員的動態,所以無法即時有效地維持法庭秩序及安全,故剛剛命令你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並禁止你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就像方才告訴人擅自起身,要離開法庭,我因為被你擋住無法即時看到他的狀況一樣,我的理由就是這樣。所以再次告知你,現在禁止你繼續站在法庭中間的位置進行辯論。請辯護人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布的命令,請辯護人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辯護人請回座,我們要繼續辯論。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告訴人侯沁潔入庭【11:18】。

辯護人廖律師稱:

我出來就是要辯論,你如果禁止我辯論,這項程序我就會回座,但如果要進行辯論,我就是要站在這個位置。剛剛審判長提到沒有看到告訴人,那是因為方才我後面至少站了三至四位法警,告訴人是從法警的背後往外面衝的,所以是被我擋到還是被法警擋到是不確定的,不能說因為剛剛告訴人的動作沒有看到,就想將這件推給辯護人,這是不對的,實際上我站在這裡根本不會影響到你的視線。

(審判長請值庭法警站在審判長身後,以審判長視線照相。)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廖律師目前站在法庭中間的位置,在我的正

前方,就是擋到我的視線正前方,在你背後的所有法庭空間跟人員,包括現我的位置就看不到在你後方的法警位置及你身後法庭後旁聽席的位置,這個區域我都看不到,再次告知,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我們要進行辯論,請辯護人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布之命令,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如果辯護人再次經制止不聽,審判長要依法院組織法第92條規定,禁止辯護人今日的辯護。

辯護人廖律師稱:

好,我今日要辯論就是要站在中間辯論,除非你禁止我辯護或要取消我的辯護,那下個程序我就會回去,因為我很尊重法院,但也希望法院尊重我的辯護,我的辯護工作就是想站在中間辯護,我不覺得站中間到底會影響什麼秩序,而且說實在,我站在這邊真的有大到讓你整個看不到後面嗎,而且後面有三、四個法警,到底有什麼秩序需要庭上維護,其實審判長就是不習慣辯護人站在中間辯論,硬要找理由讓我回去,其實說白了就是這樣,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我要作辯護就要站在中間。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審判長問

所以辯護人是拒絕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的命令,拒絕回到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還要繼續站在法庭中間?(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站在中間就是要準備幫許勝傑作辯論,若不讓我站在法庭中間幫許勝傑辯論,請審判長依法處理。

審判長問

所以辯護人是拒絕遵守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的上開命令,請明確回答,是拒絕遵守嗎?辯護人廖律師答

我就直接說,如果是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我都尊重,但我站在中間沒有影響到任何的法庭秩序,是哪裡的法庭秩序會因為我站在這裡作辯論而受到影響你根本也講不清楚,若是合理命令我當然遵守,若只是因為看不慣辯護人站在中間作辯論,要把辯護人趕回他的辯護人席作辯論,這樣不會影響到你,這樣不需要被我強迫一定要聽我的辯論內容,那沒有關係,你可以作你的裁示,你依法處理,但我要幫許勝傑作辯論,我一定要站在這裡作辯論。請審判長講清楚我違反什麼法庭秩序及安全。

(辯護人廖律師未移動位置)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廖律師違反本院所發布為維持法庭秩序及安

全,命令辯護人回到法庭配置的辯護人席區進行辯論,禁止辯護人繼續站在法庭中間或任意移動至非辯護人席區之命令,仍執意站在法庭中間,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行動顯有不當,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2條規定,禁止辯護人今日之辯護。

辯護人廖律師稱:請求提前離庭。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廖律師離庭。

辯護人廖律師退庭。【11:26】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