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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揚耀選任辯護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胡文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揚耀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非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揚耀(下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嫌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考量趨吉避凶、畏懼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面臨重罪追訴、處罰之際,不無可能因此萌生逃亡境外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