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 中被 告 簡沄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俊宏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下稱本案),聲請發還同案受偵查被告簡沄宜之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簡沄宜。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乃指非得沒收之物或追徵之財產,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述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衡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審判之需要,予以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90號裁定參照)。
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民國114年10月29日新北檢永樂113偵續671字第11491388970號函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宏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92、25
737、25738、25739、25741號),因獲不起訴之同案受偵查之被告簡沄宜(以下逕稱姓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亦經送審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請准予將該扣押物發還簡沄宜等語(見本院審金上重訴卷第277、279頁)。
三、經查:㈠簡沄宜前因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簡沄宜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無客觀事證足資認定簡沄宜涉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嫌,而以113年度偵續字第671號對簡沄宜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821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原審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94號案卷附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確認無誤(見原審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94號案卷第87至92頁),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證。至於同案之被告林俊宏、王婼葳、賴正鴻、賴威宇、李雨聰、吳鴻聲、莊雅婷、張志宇、廖翊鈞9人(以下均逕稱其姓名)所涉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第1項前段之背信等罪嫌部分,則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送原審法院,亦有原審法院114年5月21日新北院楓刑寬113金重訴6字第110851號函、113年刑保管字第153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考(見本院審金上重訴卷第9頁)。
㈡嗣其中賴威宇、李雨聰、吳鴻聲、莊雅婷、張志宇、廖翊鈞6
人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罪刑,林俊宏、王婼葳、賴正鴻經原審法院判決將案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不服原判決關於林俊宏、王婼葳、李雨聰、吳鴻聲、莊雅婷(以上合稱林俊宏等5人)部分,李雨聰亦不服原判決,而均向本院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審理中(賴正鴻、賴威宇、張志宇廖翊鈞部分均未上訴而確定),如附表所示簡沄宜所有之扣案物品則隨案一併移送至本院保管乙情,則有原審法院114年5月21日新北院楓刑寬113金重訴6字第110851號函、本院114年保字第1270號贓證物品保管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審金上重訴卷第3、235頁)。
㈢因依卷存事證,尚難認簡沄宜所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本案
審理中之被告林俊宏等5人所有,且與林俊宏等5人所涉及之犯罪事實有何關聯,檢察官亦未以該等物品作為本案證據,且該等物品亦非屬違禁物,復審酌檢察官已來函聲請本院准許將該扣押物發還予簡沄宜等情,為顧及當事人財產權之保障,本院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簡沄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原審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 1. 其他一般物品(iPhone14手機〔含sim卡〕(E-1) 1支 簡沄宜 113年刑保管字第1530號編號001 114年保字第1270號編號7 2. 其他一般物品(文件資料)(E-2) 1本 簡沄宜 113年刑保管字第1530號編號002 114年保字第1270號編號8 3. 其他一般物品(交易明細)(E-4-1至E-4-3) 3本 簡沄宜 113年刑保管字第1530號編號004 114年保字第1270號編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