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上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顯哲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育霖

林世強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6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吳育霖、林世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自字第42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上訴人即原告洪顯哲(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610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