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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上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彭麗慎被上訴人 劉茉莉

(原名劉月妹)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1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4上易字第41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原應予駁回。惟經上訴人聲請移送民事庭,有聲請移送民事庭聲明狀在卷可稽,自應予移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